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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論文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3-22 17: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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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論文

篇1

2高職法學教學中“項目教學”實施的基本過程

2.1“項目教學”的典型流程

對項目教學的實施過程,理論和實踐中都沒有統一的定論。從基爾帕特里克的“目標、計劃、實施、檢查”基本框架出發,在弗瑞的模型中,項目教學法由“創意、目標、計劃、實施、檢查、總結”幾個階段組成[4];在維曼的模型中則包括“創意、目標、計劃、決策、實施和評價”等六個階段[5]。將以上的觀點進行整合,項目教學的流程大致可分為下列階段:2.1.1項目選擇項目教學實施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是選擇教學項目。選擇一個合適的項目,一方面可以包含教學任務中所要求掌握的技能要求,另一方面還能夠提高學生的職業素養,促進教學目的的實現。而如果項目不適當,則會使項目的實施和評價,以及反思的效果受到很大的負面影響,嚴重削弱教學效果。因此,在項目選擇上應注意:(1)明確項目的類型。比如,“教師需要根據專業和學科的性質確定選擇有結構的項目還是模板項目;然后根據實際的教學條件和教學需求選擇運用模擬項目抑或真實項目;同時還要根據教學對象的學習水平和能力確定將教學項目設計為單一性項目還是綜合性項目”[6]。(2)確定項目的實施順序。也就是要明確各個教學項目按照怎樣的內在邏輯進行開展。要求教師仔細分析每個教學項目與實際工作任務的銜接點和銜接方式,然后按照實際工作任務的解決過程來進行各個教學項目的排列組合。(3)注意相關知識點的鏈接。要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進行詳細的分析研究,確定教學項目實施中的各個環節具體涉及到的知識點。教師對知識點進行分析時要注重將課程標準中要求掌握的知識點內化為教學項目所承載的內容,還要注意掌握好知識、能力與項目任務的對接,力求通過對實務問題的邏輯分析和有效設計最大程度地將三者糅合為有機整體。2.1.2項目規劃完成項目的確立后,教師著手準備實施項目教學的前期工作,比如,依據項目的實施操作要求來制定合理的時間分配表;根據項目教學所實施的內容方式進行資源的有效配置,為教學活動的順利開展創造物質方面的條件;還要將整個教學進程作為一個整體作具體的計劃和詳細的安排,并在此基礎上將完善的教學活動規劃制定出來。2.1.3項目執行在項目的執行階段中,要對項目計劃進行具體的實施操作,也就是在實踐意義上對選定的教學項目進行具體執行。項目執行過程中可以組建項目團隊,項目團隊的組成可以是一個人,可以是幾個人組成的小組,也可以是整個教學對象全體。在項目執行過程還要注意對實施過程進行及時檢查,并依據實際情況對原計劃進行必要的修正。此階段,需要注意的問題是:①選擇合適的方式將項目呈現,引發教學對象的學習動機和求知欲,為進一步的學習做好鋪墊;②對教學項目進行深入剖析,使該教學項目的設計目的能夠為教學對象精準理解和把握,同時,該項目設計所要求完成的任務以及需要掌握的主要內容和擬達到的目標也要使教學對象明確;③通過選擇合適的教學組織形式,促進師生之間、生生之間建立有效的合作關系,并確定各人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的地位和角色;④適時轉換教師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引導教學對象完成教學項目的實施,最終達到教學項目的預期目標。2.1.4項目結束項目作品的完成并不意味著項目的結束,還要求教學對象對其項目成果進行展示,教師要給他們提供展示機會。通過展示成果,教學對象能夠回顧和梳理自己完成該項目的整個過程,還能夠與其他教學對象進行一定的交流。在這個過程中,教師可以對教學對象在項目活動完成過程中的表現和能力進行充分的了解,并可以引導教學對象對項目的執行情況、最終成果及學習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促使教學對象正確認識其參與教學項目的過程和最終達到的結果,并進一步進行反思,在有效反思的基礎上予以提高。

2.2高職經濟法教學中的“項目教學”實施過程舉例———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

2.2.1項目選擇首先,教師要根據教學對象的實際情況,在對各個班級以及同一班級內部不同教學對象的水平深入了解的前提下,本著尊重個性的原則進行項目選擇。做出選擇時應注意:①選擇的項目應繁簡適度、大小適當、要求具體;②項目內部的各個分解任務之間要能夠形成循序漸進的階梯型的任務鏈,以便教學對象遵循這樣的規律去建構知識體系。符合這兩個條件的教學項目可以引導教學對象獲得清晰的思維路徑,尋求有效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構建完整的知識脈絡體系?;谝陨显瓌t,本部分選擇的項目是“撰寫消費者維權手冊”。通過對消費者維權手冊的撰寫,學生在知識層面上能夠理解消費者的概念和范圍、掌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能力層面上能夠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解決消費糾紛。2.2.2項目規劃在社會關系中,每個人都可能會成為消費者,作為消費者所享有的權益也都可能會受到不同形式的侵害。然而,很多人對于自己是否屬于消費者、享有哪些消費者權益卻知之甚少,導致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不能正確維權。針對這種情況,該任務要求制定一份消費者權益保護手冊。要求手冊內容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具有實用性。為了使手冊的內容具有針對性,要求在撰寫之前先設計調查問卷,對消費者進行調查。調查問卷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領域、概率、有無維權、維權的方式、消費者是否知曉自己的具體權益、是否知曉相關法律、是否知曉解決途徑有哪些等”[7]。問卷調查結束后要及時統計相關結果,然后根據掌握的相關數據來制定手冊。2.2.3項目執行在各個班級內部進行分組,每組可以有四至五人,組長一人,組長的職責主要是負責協調本組內各個成員具體分工協調,并在統籌編稿工作上整體負責。在調查問卷的制定上,由組長主持討論,全體組員共同參與完成調查問卷的編寫和修繕。然后在組長同意組織下,各組員共同進行問卷的發放、回收和統計工作。最后,組長統籌,各組員共同參與根據問卷調查編寫消費者維權手冊。該手冊的內容主要應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及其適用范圍;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消費者維權的經典案例;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責任主體、解決途徑及部門等。2.2.4項目結束這這個階段主要是進行項目評價。由教師主持,由各組長展示自己小組編制的手冊,其他小組注意觀察分析展示的守則并與自己編制的手冊進行對比,找出自己的不足并加以補正。同時展開答辯,即其他小組的成員對展示手冊中的相關問題進行提問,展示小組成員則負責答辯。最后教師進行總結,并根據各個小組編制的手冊的完整性、實用性和答辯情況進行打分,評選出優勝小組。

3高職法學教學中“項目教學”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3.1“項目”的確定

如前所述法律類高職院校開設的經濟法課程中,“項目”實際上是一種學習任務,而且這種學習任務的載體和表象是以一定的經濟法律實務問題或者工作任務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因此,在對“項目”進行選擇和確定時應將以下原則納入考慮范圍:(1)在經濟法課程中,在選擇教學項目時一定要考慮基層法律工作者日常工作的真實情境,以他們的日常工作過程為基礎,將實踐中常見的經濟法律任務作為項目來源。這樣才能充分發揮項目教學的作用,培養教學對象所應具備的職業能力,完善與該項職業能力所匹配的經濟法律知識,同時還能幫助其培養和諧的社會人格和優秀的職業素養。“項目教學法實施一種基于完整人格發展的學習方式,使學習者獲得職業工作所需職業行動能力,并使其在社會生活上成為成熟的社會成員”[8]。因此,為了能夠使學生培養完整的職業能力,實現項目教學的核心目標,必須以基層法律工作者在將來的工作實踐過程中可能遭遇的真實的經濟法律問題為出發點,以貼近并體現其工作過程中的真實情境為原則,來選擇教學項目。教學對象的所需具備的核心職業能力是要有知識和技能來支撐的,所以,選擇的項目要能夠盡可能多的承載這些知識和技能。(2)衡量項目好壞的標準是達成教學目標的容易與否。也就是說在選擇教學項目的時候要有一定的導向性,而這個導向就是經濟法課程教學的目標,具體包括知識目標和技能目標。好的項目要求能夠最大限度的承載教學目標,或者說判斷一個教學項目是否為好的項目,就是看它是否承載了更多的知識目標和能力目標。如,處理消費者維權案件,對于基層法律工作者來說,是在日常的工作過程中很常見的一項工作任務。如果以該工作任務為例設計為教學項目,則可以承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糾紛解決方式等核心知識,并且還能夠承載簡易合同簽訂的技能。這一個項目就可以同時兼容法律職業能力形成所需要的多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如法律文書寫作和律師實務等。該項目并不只是對這些知識和技能的簡單承載,而且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教學對象要親自參與實施一系列的活動。首先,要成為當事人的人,就要簽合同;然后,要通過司法途徑維權,還要撰寫訴訟文書;在維權的過程中,還要與相關人員等進行溝通,與小組內的其他成員進行合作和交流等。通過參與整個的項目實施過程,教學對象的處理實務問題方面的職業能力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培養和提升,在寫作、溝通和協調能力方面也會有提高,而且,通過實踐和操作,專業知識不再是僵硬死板的理論和法條,而是發生了有意義的重組和建構,內化為教學對象的實際操作能力。(3)確定教學項目時還要考慮教學對象的情況和授課的條件?!安捎萌蝿镇寗臃ń虒W過程中,為更好實現教學目標,應充分考慮學生的學習基礎和相關內容的掌握情況等學情,同時教學班級總人數,教學設施和設備等也在教學組織考慮之列”[9]。最終若能夠形成項目成果并展示出來,那么對教學對象的激勵效果將更加明顯。

3.2項目教學法實施中教師的地位問題

項目教學法從教學組織實施的具體情況來看,教師作用應該是設計、組織和引導。教學項目要得以實施,教師要做的各項準備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備項目,根據教學目的對教學項目進行選取,并進行適當的改造。這一過程實際上就是根據需要的功能來確定承載它的教學項目;然后將這個項目進行分解成,產生具體任務,而且每個單獨的任務都要包涵相應的知識點和技能;最后,還要對項目實施所需材料進行統計。其次,要備教學對象。也就是要全面了解教學對象的學習能力、知識儲備、興趣愛好等,使項目與教學對象情況相符。另外還要將教學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狀況納入考慮范圍,引導各個項目小組互相學習、競爭和提高。如果確定的項目不合理,則可能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如教學對象作為主體的地位被弱化,小組內部或者小組之間合作學習氛圍淡薄等。這些因素都可能會成為導致整堂課失敗的誘因。同時,由于項目教學法的開展是根據教學目的,以任務驅動方式進行的,而不是進行系統的理論教學,這樣極易導致知識的系統性缺失。因此,教師一定要在每項任務完成后作一個階段性的小結,通過這種方式來對理論知識進行歸納,使之系統化。因此,雖然項目教學法的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教學對象的主體地位得到了極大的突出,其潛能得到了有效的激發,但整個過程中教師的主導地位仍然不能動搖。

篇2

二、二者的相互關系

(一)二者的相同點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都是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現象進行研究的理論,都研究法律制度與經濟運行相互之間的關系,都涉及到法學與經濟學理論。二者都有同樣的理論基礎。二者都巧妙的將公平正義與效益理論相結合。法經濟學的理論基礎是效益,這正是經濟學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理念。其對法律的研究以效益為核心,強調使公正觀念等價于效益觀念。法經濟學家科斯和波斯納都對“經濟效益”在法經濟學中的具體定義有所論述??扑乖凇渡鐣杀締栴}》一書中闡述了經濟效益的本質,他通過普通法中規定的妨害問題指出:1、當交易成本為零時,社會資源不會受到有無賠償責任的影響;2、當存在交易成本時,經濟制度運行會受到是否規定了合法權利的影響??傮w而言,科斯認為要將社會的整體效果考慮到賦予法律相應權利時,要以最少的投入換取最多的回報。波斯納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指出了效益的含義,效益作為根本標準用來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是否適當,更意味著“資源配置達到價值最大化的具體實現”。效益理念在法經濟學的許多理論觀點之中都有所體現并貫穿其中。從古至今,人們對法律價值的基本判斷就是法律應符合公平正義,而法經濟學開辟了新領域,把效益加入到法律價值體系,認為法律除了將正義作為目標以為還應當注重效益,效益與正義一樣都可以作為分析和評價法律問題的原則。其主張無論是在立法過程還是司法過程中,都不可忽略法律制定、法律執行和法律實施中蘊涵的經濟效益。研究法經濟學的學者認為,應將效益作為法律制度的宗旨和價值取向,并最終使法律朝著促進社會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方向發展。因此,所有法律制度的制定廢止和法律活動的進行,都應注重資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盡量將社會財富增加到最大限額。

經濟法學的理論基礎是法學的價值觀念,即公平和正義,其研究的目標是在經濟法上實現公平正義,并以此為核心建立理論體系,但這一觀念似乎與效益思想相矛盾。但是法經濟學家波斯納有其獨到的見解,他認為公平應具有兩方面含義。一方面,公平代表著社會分配絕對公平,即個人收入實現均等化;另一方面則是公平具有的普遍含義,即效益。因為在現實社會中資源是有限的,對資源的浪費應該被認為是不道德的應該受到譴責,對其他人來說也是不公正的。正如波斯納的理論認為,將能否有助于實現社會財富增加的目標作為判斷好壞的重要標準,作為衡量社會善惡的最高標準應該是是否追求效益??傊?對于波斯納而言,效益作為判斷行為和制度好壞與否的標準,其目的是追求資源有效配置和社會財富最大化,即是最高的公正。顯然,波斯納將效益作為法律的最高價值,替代了傳統公平正義的法律概念。經濟學的核心理念包括效益原則,也就提供了明確的經濟價值,即要在經濟性的基礎上追求公平正義,追求公正必須考慮其本身價格,放棄不具有經濟性的公正。因此,應當將效益作為選擇和評價法律制度的首要標準,如何確定法律責任和分配權利義務,都應當成為實現效益的重要考慮因素。從而使資源從生產效益低的領域向生產效益高的領域轉移,賦予經濟發展足夠的空間,使其在更高層面和長遠意義上實現公平和正義,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在這個意義上說,效益與公平是可以協調的。

(二)二者的不同點

1、學科性質和調整對象不同。法經濟學是通過運用經濟學中福利經濟學和微觀經濟學等經濟學原理來分析法律的形成、體系和運作以及所產生的經濟影響的法律學科,著名法經濟學家波斯納的理論研究認為,法經濟學是“把經濟學的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統運用到法律體系分析”的學科。由此,筆者認為法經濟學是“通過運用經濟學理論論述法律問題及法律現象”的理論法學學科。法經濟學涉及內容非常廣泛,既包括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又包括憲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等幾乎所以法律部門。經濟法學是研究探討經濟法理論問題以及經濟法規律的部門法學,其主要是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它著重于運用法律原理和方法分析經濟問題,研究對象是特定經濟社會關系中的法律調整和規制問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只有國家干預經濟時產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其他經濟關系或非經濟關系。經濟法的目的是使國家干預經濟在適度規范的范圍內進行,因而通過對國家干預經濟的行為的進行規制。因此,通常認為它區別于行政法,行政法主要調整的是國家行政管理關系,雖然經濟領域或者具有經濟性內容在行政管理中有所涉及,但其本身是一種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它與經濟法中的國家干預經濟運行有本質差異。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由于出現了國家干預經濟所產生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并且在原有法律體系中沒有部門法與之相適應,因此只能通過經濟法進行調整。

2、研究方法不同。法經濟學是通過運用經濟學的相關理論,主要是微觀經濟學分析方法來解釋法律概念、法律體系和法律運行等具體法律問題,對規范性法律文件和判例進行經濟分析,因其研究方法獨特,從而形成獨立的法學流派。經濟法學是通過規范性以及非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判例和法學學說為研究來源,運用法學理論方法研究特定經濟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問題,其研究方法并沒有特殊之處。雖然二者都是法學與經濟學的交叉邊緣學科,但是其運用的理論基礎與原理不同,研究對象不同,研究側重點也有所不同,因此用到的研究方法也不同。由于法經濟學的特殊性,使其形成了不同于一般法學獨特的研究方法,成為獨立的法學分支。而經濟法學屬于一般部門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研究方法并無太大區別。

3、研究目的不同。法經濟學是法學和經濟學在融合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邊緣性、交叉性的理論體系和法學流派,它的存在和發展是為了完善和變革經濟法體制甚至整個法律制度。法經濟學服務于對法律的經濟分析,運用經濟原理和分析方法思考法律相關問題。經濟法學是以具有經濟法性質和基本特征的法律規范為研究對象而形成的部門法體系,其主要以解釋經濟法現象并發現運行規律為研究目的,是對經濟法與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關系進行調整。經濟法學著眼于運用法律制度規范經濟運行的各個環節,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情況下有效規制國家的行為,保護經濟活動參與主體的利益。

篇3

一、問題的提出

提出和確立假設,作為科學研究的重要方法,已被科學史上的許多成功范例所證實。假設作為科學研究的前提,是較為系統的科學研究都需要具備的。盡管對于法學是否屬于“科學”尚存爭議,但對于廣義上的科學可以包括法學,或者說法學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學成分的觀點,則殆無異議。正是在此意義上,才可以把法學同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一起,放入廣義的科學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設問題。這對于法學研究的范式轉變,具有重要意義。

所謂假設,通常是指在現存的事實和理論的基礎上,對某些事物的存在或與其相關的規律所做的推測性的解說或虛擬性的預設。假設只是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一種推斷和猜測,但這種推測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實和理論的基礎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論,亦非主觀臆測。其重要價值是有助于明確研究方向,提高研究的自覺性。因此,若假設確定得當,就會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此外,假設是建立和發展新理論的重要方法。通過不斷提出假設,并不斷地證實假設,就能夠不斷地提高認識,從而形成新的理論;同時,即使假設被證偽,也同樣有助于人們糾正錯誤的認識,從而推動正確的理論的形成〔1〕。

對于假設的重要價值,紐拉特曾指出,“在社會科學中,我們看到的只是假設之網,說不出某些困難究竟是來自哪些假設。”〔2〕事實上,在經濟學、社會學等社會科學領域,對于學科的基本假設問題的探討是相對較多的,因而其“科學性”也相對較強,特別是其中的一些假設由于確定的條件約束以及數學方法、統計學方法的應用等,更是給人以“精確”的感覺。但是,法學因其在傳統上往往被視為“正義之學”或關于“正義的藝術”,特別是由于法學學科本身的一些特點以及人們認識上的偏見,致使法學在吸納相關學科的新成果時總是相對滯緩,即使是在對一些基本假設的判定方面,也幾乎未有太大的進展。但是,隨著法學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法學與相關學科之間的聯系的加強,以及法學研究對“客觀性”、“科學性”要求的提高,對于法學研究的基本假設問題進行研究的需求也會越來越強烈。

在經濟法學領域,基本假設的重要性更為突出。這是因為經濟法與經濟學、社會學等都密切相關,其專業性更強,現代性也更為突出,因此,在經濟法研究上更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假設問題。但在社會科學乃至各類科學的“假設之網”中,如何找到關鍵性的“紐結”,以使經濟法研究能夠借以實現“綱舉目張”,實在是一個重要問題。這涉及到假設的提出、選擇和確立的問題。

本文認為,從研究路徑和框架選擇來看,在法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中,存在著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假設(如“二元結構”假設),它當然也適用于經濟法學的研究。此外,在經濟法學上,還應關注那些對于經濟法研究有特殊意義的基本假設。由此可以把經濟法學上的基本假設分為兩類,一類是經濟法學與其他部門法學共同的基本假設,另一類是在經濟法學上有獨特價值的基本假設。這些基本假設,對于經濟法學研究,有著重要的意義。為此,下面將先提出和確立兩類基本假設及其所包含的若干具體假設,然后再探討這些假設對經濟法學研究的價值,并對其局限性作出相應分析,以求對基本假設的價值有一個較為全面的把握。

二、共通性的假設:二元結構假設

各類科學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決一些現實中的基本矛盾。從哲學意義上說,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內含的互相依存,相輔相成兩個方面,形成一種二元對立的結構,可稱之為“二元結構”。如同中國道家理論中指出的“太極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結構,其本身也可以層層演化,從而形成更多、更復雜的層級系統。

經濟法學的研究也要找到自己的二元結構,從而找到研究的基本框架、問題和視角,以為進一步研究提供前提和基礎。依據與經濟法學關聯的緊密度,可以從諸多二元結構,發掘出對經濟法研究最為重要的三個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即理論-認知層面的二元結構、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

(一)理論-認知層面上的二元結構

先討論理論-認知層面的二元結構,是因為它對于從總體上和根本上來認識二元結構問題,并形成相應的理論至關重要。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從較為根本的意義上說,人類的欲望(或稱需求)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基礎性問題。因此,從人類的欲望出發,來研究各個學科的問題,往往被認為是一個非?;疽卜浅V匾钠瘘c和入口。

人類的欲望是永無止境的。從需要與可能的角度說,正因資源有限,而欲壑難填,才產生了各個學科需要研究的相對專門的問題。針對人類的某類欲望及由此產生的問題進行研究,便形成了心理學、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法學等各個學科。而在這些學科中,由于人類欲望而形成的各類二元結構尤其值得關注。

事實上,人類欲望盡管紛繁復雜,變幻莫測,但仍然可以分為兩類,即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其中,私人欲望是獨立的私人主體為滿足自身的某種需要而產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則是在各類私人欲望的基礎上而形成的各類私人主體所共有的愿望。這樣在基本的人類欲望方面,首先就可以分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兩類,從而形成一個基本的“公私二元結構”。

在上述的人類欲望的公私二元結構的基礎上,還會衍生出一系列的公私二元結構,它們構成了社會科學中的幾個重要學科得以展開的基本前提-

在經濟學領域,由于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的存在,便有了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的劃分。人類為了滿足私人欲望,在經濟上需要有一些物品供自己消費,以維持自身的存續和繁衍,這些滿足私人欲望的私人物品,通常是由市場來提供的,由此形成了以滿足私人主體的私欲為主要目標的私人經濟。此外,由于人類還存在著一些不同層次的公共欲望,因而還需要有一些物品來滿足,這些物品便被稱為公共物品(PublicGoods)。公共物品因其具有消費的非排他性或非競爭性,而不象私人物品那樣具有獨占性、消費的排他性和可轉讓性,因而它不能或不適宜由市場來提供,而通常由政府來提供。經濟學上的“公共物品”理論表明,基于人類欲望的二元結構,相應的用來滿足人類欲望的物品被分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經濟也被分為私人經濟與公共經濟。這種經濟層面的“公私二元結構”,不僅有助于分析和解決許多經濟問題,而且也有助于分析和解決法學、社會學等相關學科領域的許多問題。

在政治學、社會學領域,同私人欲望與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聯系,存在著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其中,政治國家的存在,往往被認為是實現人類的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會的存在,則至少在客觀上具有同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功用,從而有助于保護私人欲望的實現,進而使市民社會成為實現私欲的主要領域。這種劃分自黑格爾在理論上予以普及化以來,就一直研討未絕,包括近些年來中國學界對此所進行的相關討論,都說明人們對此類問題的重視,以及它對相關學科的研究的重要價值。事實上,直到今天,盡管人們對于“國社二元結構”存在著各類不同的看法,包括是否要大力推進“第三部門”(theThirdSector)的發展,是否要推進社會中間層的發展,以彌補國社二元結構的不足,等等,但是,不容否認的是,國社二元結構,仍然是相關分析的基本框架。也就是說,國社二元結構,雖然陳舊,但并未過時。

同上述心理上的、經濟上的、政治上的、社會上的各類公私二元結構相對應,在法學上對于法律也有公法與私法的劃分,這主要源于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有公益與私益之分。法律上的這種公私二元結構,對于整個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展開,都是非常重要的。自從古羅馬著名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公法與私法的一般劃分標準以來,相關的討論就一直綿延未絕。其中的一些劃分標準,如主體標準、利益標準、權利結構標準等,都可以展開為具體的二元結構,關鍵是如何把這些有解釋力的標準融為一體。由于在法學上關于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在兩大法系的認同度越來越高,且對于法學的發展已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對于法律上的公私二元結構,還應當做進一步的研究。無論是否主張在公法與私法之外還存在所謂“第三法域”,無論是否贊同公法與私法的劃分,都應當首先對公私二元結構,以及劃分的標準等問題做細致的研究,以免輕率地得出結論。

可見,只要存在公共欲望與私人欲望,就會存在與之相應的公益與私益,以及與其相對應的公權與私權、公法與私法、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政府與市場、國家與市民等多種公私二元結構,這些二元結構為相關領域的研究確定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礎。從而為解決認知和理論構筑問題提供了基本的模型。成為理論-認知層面的重要內容。

上述二元結構假設提供了一個理論研究的框架,它已經具備了托馬斯?庫恩所說的范式(Paradigm)的意義,對于經濟法的研究是很重要的。盡管經濟法學是新興的學科,但它也同樣要繼承法學中的一些共同的東西,這種理論上的二元結構同樣也是適用的。對此在后面還將探討。

(二)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

二元結構不僅在理論-認知層面存在,而且在其他層面也存在。其中,在經濟層面就存在著一系列二元結構,這些二元結構又影響到制度建設,從而使得相關的制度層面也存在著一系列二元結構,因而可以總稱為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

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有多種表現,基于其重要性以及對法學、特別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價值,下面主要探討以下幾類:

1.城鄉二元結構

在經濟領域,存在著一系列的矛盾和問題,也存在著一系列的不平衡。這些矛盾著的兩個方面可以形成一系列的二元結構。其中,城鄉二元結構是比較重要的。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劉易斯(W?A?Lewis)早就指出,在發展中國家存在著突出的二元經濟結構問題,即城鄉二元結構問題。該問題表現在,如果城鄉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并帶來新的經濟和社會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劉易斯的理論被認為是對發展經濟學的重要貢獻。事實上,經濟上的城鄉二元結構問題,確實是非?,F實也非常重要的問題,這對我國尤其具有現實意義。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經歷了長期的農業社會發展和資本主義的不充分發育階段,是發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國。過去,突出的工農差別、城鄉差別、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差別這三大差別,曾廣為人知,而其中的前兩類差別,基本上都可以歸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差別,最后一類差別,實際上也在一定程度上與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有關。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不平衡規律的作用更加凸現。在過去的幾十年,農村和農業已經為城市和工業作出了重要的、有時甚至是犧牲性的貢獻。雖然作為一種轉機,最初的改革也煥發了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從而使勞動生產率大為提高,但畢竟由于諸多原因,近些年來出現了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而又負擔過重,以及基層管理不當、違法、渙散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中國的經濟增長和整體目標。因此,如何推進農村、農業的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是非?,F實的問題,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城鄉二元結構的產生和發展與國家的“區別式”的治理方式有關,即與國家對城鄉所實施的不同政策和制度有關。事實上,在古代社會,國家對于農村的統治是較為放松的。例如,從經濟層面來看,在自然經濟時代,國家的治理或國家與農民的關系,主要是通過稅收的形式體現出來的。在很多統治清明的時期,稅收負擔是比較低的,不僅存在“什一稅”,甚至有時稅負為“三十而一”。這比許多現代國家的稅負都要輕得多。在很長的一段歷史時期,限于統治的能力、需要,以及客觀的情況,國家的統治主要是到達縣一級,而其下的部分則主要是發揮民間的力量。這與近些年來學術界的相關研究是一致的。由此也產生了國家統治與民間治理之間的關系,從而產生了法學需要研究的國家法律規則與民間治理規范之間的關系。在這種延續至今的分級治理的格局下,中央政府在解決農村的很多問題時往往鞭長莫及,一些法律的實施也很難延伸下去,于是不得不搞各種形式的“下鄉活動”,其中也包括“送法下鄉”。此外,由于財政控制的松弛,較為現代的“稅收法定原則”很難貫徹下去,以致于農民負擔過于沉重,于是不得不進行號稱是農村第三次革命的“稅費改革”,以求把具有經濟法性質的財政法、稅法在農村也推行下去。

從成因上看,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有經濟上的原因,也有體制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它帶來的許多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有些是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予以解決的,同時它也促進了新制度的形成和變遷。綜觀歷史和現實,恰恰是城鄉二元結構,帶來了制度上的二元結構或法律上的二元結構。

城鄉二元結構對于制度或法律上的二元結構的形成的影響,有多種表現。例如,它帶來了實質意義上的城市法與鄉村法的劃分。在歷史上,西方國家曾經有過莊園法、城市法等至少是名稱上的劃分,而從現代法制來看,現代法律實際上主要更適用于城市,更適用于工商業,而對于工商業不發達的農村往往是不太適用的。在農村,曾經和正在有大量非制定法的適用,它在客觀上推動了國家法與民間法、制定法與非制定法的區分,從而推動了法律或制度上的一系列二元結構的形成。

此外,經濟發展階段的差異所體現出的城鄉二元結構,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具體制度的形成。從制度構成上看,同樣存在著二元結構的問題。例如,在我國的財政制度上,在工商業成分較高的縣級以上城鎮,國家財政的約束力、影響力還相對較強,并且至少在名義上各級政權的財政支出是由國家來予以保障的;但是,在農業成分較高的縣級政權以下的區域,國家的財政則基本上是不管的,而主要是由鄉級政府等基層組織自行解決,由此帶來了從基層政權民主建設到政權的合法性,以及官民關系、地方穩定、法治狀態等多方面的問題。與之類似,在稅收制度上,我國區分工商稅制和農業稅制,其中,工商稅制更主要地適用于工商業發達的城市,而農業稅制則主要適用于農業較為集中的鄉村。同時,在相關稅法的立法宗旨、側重點等各個方面,都突出地體現了城鄉制度的二元結構特征。

與上述財稅制度相近,金融制度同樣受到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例如,在銀行體制方面,我國有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的類別,它們過去曾長期承擔政策性銀行的職能,這也是城鄉二元結構在銀行機構設置方面的體現。同時,在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和布點,業務領域、服務范圍等各個方面,也都體現著二元結構的特征。上述在財稅、金融制度方面的二元結構特征,在計劃制度中當然也突出地存在著。

另外,在市場規制方面,城鄉二元結構也有其影響。例如,由于城鎮的市場經濟更加發達,因而諸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類的市場規制法,主要也是在城鎮適用。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說明:為什么經濟法在適用范圍上客觀存在著城鄉差異的問題。由此也可以進一步說明:為什么大量的坑農害農事件屢禁不止-這與行政壟斷的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普遍存在,以及市場規制法在農村不能有效實行等因素都有重要關系。這同樣也是城鄉二元結構影響經濟法適用的體現。

2.南北二元結構

與城鄉二元結構相類似,還存在著一系列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并存的二元結構。如南北二元結構,東西二元結構等。其中,世界范圍內的南北二元結構,就是一個突出的例證。發達國家較為集中的北半球與發展中國家較為集中的南半球,形成了國際經濟關系中著名的南北二元結構。

南北二元結構的存在表明,國家的發展是不平衡的,國家之間的競爭還將繼續存在。在不平衡的發展格局中,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如何爭取主動,如何采取較為一致的行動,爭取在確立競爭規則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規定,是很重要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關系中處于弱者地位,對于弱勢群體的權利如何作出特殊保護,以維護實質公平,體現經濟法的一般精神,恰恰應當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任務,因而相關保護制度的確立便非常必要。為此,在一些規則中,已經專門為發展中國家制定了保護性的規定,如“普遍優惠制”等,這是發展中國家不斷爭取的結果。但是,在世界經濟加速發展,經濟全球化迅猛推進的形勢下,發展中國家正處于一種很不利的地位,在發展中國家之間如何處理好競爭與合作關系,全面加強“南南合作”,也正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和困難(這也是集體行動的邏輯或困難的體現)。因此,如何加強國際協調,并在本國經濟法的法制建設方面把國家協調的有利成果確定下來,甚為必要。

與上述的南北二元結構相關的是“東西二元結構”。東西二元結構存在于國際和國內兩個層面。其中,國際層面的東西二元結構,是由原來的計劃經濟轉為市場經濟的諸多國家,同傳統上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諸多國家所形成的二元結構。由于在這些領域也存在著很多新的問題,因而也很值得研究。此外,國內層面的東西二元結構,即我國較為發達的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所形成的二元結構,涉及到區域經濟均衡發展、轉移支付、地區競爭、轉讓定價等諸多問題,而這些都與經濟法的制度建設有關,都是在經濟法研究中需要關注或需要著重加以解決的問題,因此它對經濟法的制度形成和法學研究都會帶來影響。

可見,無論是經濟層面的南北二元結構,還是東西二元結構,都是與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直接相關而形成的二元結構,而這些二元結構的存在,又會提出許多具體問題和需求,從而影響到國際和國內層面的經濟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并對整個經濟法研究產生影響。上述對于“地域”上的二元結構的認識,有助于在經濟法研究方面,打通傳統意義上的國內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的人為界限,從而可以在整體上進行更為全面的研究。

3.內外二元結構

上述的各類二元結構,與不同地域的經濟發達程度關系更加密切。此外,透過經濟活動與相關主體及其所在地域的關聯性,還可以發現在經濟層面上存在的“內外二元結構”。由于經濟包括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內國經濟與涉外經濟、內部經濟與外部經濟,因此,在經濟層面存在著一系列由上述各種不同類型的經濟所構成的內外二元結構。下面分別略做探討。

從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的二元結構來看,一國必須首先發展好國內經濟,這是現代國家十分重要的任務。與此同時,現代國家又必須協調好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的關系,因為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在開放條件下,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已經越來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了,這不僅導因于市場主體的利益驅動,而且也導因于某些領域法律規則的趨同化在客觀上所起到的促進經濟交流的作用。事實上,在強調法制的時代精神感召之下,國內經濟需要一套法律制度(如民商法制度、經濟法制度等),同樣,國外經濟也需要一套相應的法律制度。由于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密切相關,因而對相關的國內經濟法制度于國際經濟法制度加以協調便非常必要。盡管兩類制度總會有許多的差異,但是在某些方面是可以融合或一致起來的。其重要途徑,就是把體現相關國家協調意志的有關國際經濟法規范,適當地轉化為國內經濟法規范。因此,國內經濟與國外經濟的二元結構的存在,對于國內與國際層面的某些法律規則的融合和溝通,對于現代通行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等經濟法基本制度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隨著中國市場化進程的推進以及中國為融入世界經濟大潮而作出的種種努力,在國內經濟法的立法上,已經越來越在總體上強調:必須改變過去的經濟法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內外有別”的狀況,代之以普遍實行的國民待遇(當然也不是毫無差別),從而使各類在中國土地上的市場主體,都能夠至少在形式上有一個基本上可以進行公平競爭的外部法律環境。這些立法努力,將使得內國的經濟法制度與涉外經濟法制度日益水融,兩者雖然仍在內外二元框架之下,但“交集”卻越來越大。從而使經濟法制度上的二元結構呈現出一種不對稱的狀態。

從內部經濟與外部經濟的二元結構來看,這種二元結構與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聯系更為密切。內部經濟與外部經濟的劃分,與地域上的國內與國外并沒有直接的關系,而主要是與從事市場交易的主體是否存在某種關聯有關。因此,內部經濟也可稱為“內部市場”,外部經濟也可以稱為“外部市場”。通常,人們關注和討論較多的都是假定不存在關聯關系的外部市場,而對內部市場的研究則相對較少。特別是對內部市場經濟的法律規制問題,則探討較少。

所謂“內部市場”,是指組織體的內部機構、成員之間通過經濟活動而形成的市場。它是在“內部人”之間按照一定的“內部規則”從事交易活動而構成的市場。內部市場的存在,使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統一市場被分成了內部市場和外部市場,使市場主體所遵循的規則被分為“內部規則”和“外部規則”,這種內外有別的“二元分立”,對經濟發展和制度建設已產生了重要影響。

事實上,內部經濟的法律規制問題,恰恰是新興的經濟法不同于傳統私法的一個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更全面地認識經濟法的調整范圍(如經濟法是否調整市場主體內部關系,以及對內部關系應如何界定等),同時,也有助于完善經濟法具體制度方面的罅漏。轉(三)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

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對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對于研究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等問題尤其具有意義。下面略做一點分析。

從傳統與現代的二元結構來看,傳統與現代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會由于人們對“現代”所做界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把“現代”界定為一個時間概念,特別是二十世紀以來的時間段,則可以認為,傳統社會曾為一系列傳統部門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的產生奠定了基礎,而現代社會則為現代部門法-經濟法、社會法-的產生奠定了基礎。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其與傳統部門法的重要差別就在于它是產生于現代社會,是為了解決現代社會產生的諸多現代問題才應運而生的。從而體現出突出的現代性〔3〕。特別是經濟法通過對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調整,來實現對社會秩序、社會公益的保障,以及對社會弱者的保護,對社會本位的強調等,都體現出與傳統部門法的諸多不同。而傳統部門法,如民商法等,對于這方面的保障則很不夠。

此外,現代社會由于普行社會化大生產,分工更加細密,節奏更快,并且已經完成了梅因所說的“從身份到契約”的過渡,因而“陌生人社會”迅速形成,并在人們之間產生了一種“互賴而又互動”的關系。陌生人社會的主要問題就是信息偏在問題以及信任、信用等方面的問題,由此帶來了導致市場失靈的其他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確保現代社會的效率與秩序,本身就是一種公共物品。在私人主體難以提供這種公共物品的情況下,就要求國家建立相應的解決此類問題的制度,調整在現代社會中形成的、同過去存在著很大不同的新型經濟關系。由于這些產生于現代市場經濟的新型經濟關系,是傳統部門法所未予預見和未能涵蓋的,從而也是其不能充分有效調整的,因此,建立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的新型法律制度,解決現代社會存在的新型的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便是客觀之需。于是,經濟法等現代法便應運而生了。這是在經濟法產生問題上的一種重要解釋。

從工商文化與農業文化的二元結構來看,由于不同的文化直接會影響到不同的制度的形成,因此,許多學者都關注文化對法律制度的產生流變的影響。事實上,工商文化是與大工業、社會化大生產以及商品經濟的發達直接相關的,而農業文化是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相聯系的,因而不同的文化實際上對應著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也可能在總體上對應著不同的歷史發展時期。在一個國家,由于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兩類文化極可能同時存在。這種情況,不僅會影響一國在立法上的統一性,而且也會影響統一的立法在適用上的統一性。由于經濟法是產生于現代市場經濟,是在工商業高度發達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它主要是與工商文化相對應的,或者說在很大程度上對作為工商業中心的城鎮經濟更加適用,而對于工商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地區,其適用的空間和效果,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這已經被近些年來相關的研究所不斷證實。就我國來講,經濟法的制定,不可能不考慮地區經濟、社會和文化的差異,不可能不考慮中國突出的二元結構;同樣,在經濟法實施方面,如何認識因文化上的二元結構所帶來的經濟法實施受挫的問題,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上述的二元結構對于分析經濟法的產生基礎以及所適用的時代等問題,都是很有裨益的。

以上從三個不同的層面提出和探討了二元結構假設問題,它對于經濟法學的研究具有基礎性和前導性的意義。但是,作為具體的經濟法研究,僅有共通性的二元結構假設還是不夠的,因而有必要在下面探討在經濟法學上有特殊價值的基本假設。

三、在經濟法學上有特殊價值的基本假設

在經濟法學領域,還有一些在研究上具有特殊價值的基本假設,它們立基于上述的共通性假設-二元結構假設,能夠為經濟法理論的建構提供更為具體的前提和方法,對于研究經濟法問題有更為直接的意義。這些特殊性假設主要有:

(一)雙手并用假設

雙手并用假設其實也是一個二元結構假設。其基本含義是,調節經濟或配置資源的手段有兩個,一個是市場的無形之手(通稱“看不見的手”),另一個是國家(或稱政府)的有形之手(實際上也是“看不見的”)。一個國家對于經濟的調節需要雙手協調并用。

雙手并用假設的思想不僅在體現在經濟理論上,而且在體現在憲法的規定之中。我國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已經默認了這一假設①。即要使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國家則要在市場調節的基礎上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通過雙手假設,可以更清楚地說明在經濟學上長期爭論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也有助于更好地說明在法律體系中的私法與公法的關系、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等。事實上,經濟法上的一系列具體假設,主要是在雙手假設的基礎上展開的,它為相關問題的分析又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分析框架。如果只是單用一只手來調節經濟,則在相應的法律形式上,可能只有民法或非現代意義的行政法,而不可能有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恰恰是在現代國家雙手并用的情況下,才會產生協調雙手,解決其中可能存在的雙手失靈等不足的經濟法。

(二)兩個失靈假設

與雙手假設相一致,在經濟法理論上還有“兩個失靈”假設,或稱“雙手失靈”假設。它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市場失靈假設,一個是政府失靈假設。在運用市場的無形之手進行調節的情況下,隨著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妨害競爭、外部效應、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從而使市場調節的無形之手很難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諸如公平分配、幣值穩定等問題,也是市場機制不能有效解決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場失靈的假設。市場失靈假設在經濟學界已得到了較為普遍的承認和應用。在假定存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市場機制本來在配置資源方面應起到的調節作用,在上述諸多領域卻不能有效發揮,因此,只能由市場以外的力量去加以彌補。而從總體上的能力、實力和現實可能性的角度來看,一般認為,由國家來解決上述市場失靈問題是更為合適,也更為現實的。從而,國家被推倒了歷史的前臺,開始了所謂的對私人經濟生活的“干預”或稱“介入”的新時代。

對于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是否必然導致國家的介入和彌補,學者的認識不盡相同。這主要是因為政府對資源的配置效果,在一些國家已經出現了許多的問題。由于信息不足、濫用權力、腐敗尋租、體制不健、多頭管理等諸多方面的原因,政府在資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無效的,這被稱為政府失靈。也就是說,在某些領域,無論是市場機制,還是政府干預,在配置資源方面都是無效的或低效的。因此,是否要選擇政府配置,以及對于政府配置所產生的失靈問題如何來解決,是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必須要直面的問題。而如果選擇了用政府配置來彌補市場配置,就應對政府配置資源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種失靈問題有總體上的把握,特別是應當分析導致政府失靈的具體原因,以便采取相應的解決對策。而對于政府失靈的原因,解釋是多個方面的。如公共選擇理論、理性預期理論等,都提出了各自的認識。這對于經濟法的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實,要深入研究兩個失靈假設,必然涉及到失靈原因的探討。對于市場失靈的原因,經濟學界已經探討較多,并為相關的法學研究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素材。從經濟法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或基本矛盾來看,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以及與此相對應的公平與效率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②。無論是在市場機制發生作用的領域,還是在政府干預的領域,這些基本矛盾都存在。在這些矛盾不能有效協調和解決時,必然會產生兩個失靈的問題。例如,在市場調節的領域是很強調個體的營利性,崇尚效率價值的,但如果由此忽視社會公益性、漠視公平價值,則必然會加劇壟斷、不正當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必然會導致宏觀經濟失序,微觀經濟失范,經濟生活失真,從而使宏觀調控也很難有效進行。同樣,在政府配置資源的領域,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員也強調自己作為個體的營利性,并把自己的收益凌駕于社會公益性之上,如果只強調本部門、本單位的經濟效率或經濟效益,而忽視整體上的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則必然會導致政府失靈。

此外,在研究兩個失靈假設的過程中,還會涉及到重要的公共物品假設等問題,從而使公共物品理論、外部效應理論等都會對經濟法學乃至整個法學的研究產生重要影響。

需要提及的是,兩個失靈的假設也導源于“有限理性假設”。根據有限理性假設,市場主體都是“理性的經濟人”,都在為自己的利潤或效用的最大化而努力。但是,其理性是有限的,因而并不能有效地抑制市場經濟波動,并不能解決市場調節的滯后性、盲目性等問題。同時,政府也同市場主體一樣,是“理性的經濟人”,但由于它并不能獲取全面的信息,并不是全知全能的,因而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此外,政府認識的局限性還體現在,政府也是由人來組成的,這些人也都是普通人,既不更好,也不更壞,因而在智力、道德等各個方面,同樣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有自身的一些利益驅使,就極可能在配置資源方面產生低效率或無效率的情況,從而產生政府失靈。

事實上,即使假設政府的組成人員都是大公無私的,在道德上都是非常優秀的,但由于信息偏在問題的普遍存在,由于政府很難非常迅速地對瞬息萬變的經濟生活作出相應的調節回應,因而就非常容易導致政府失靈的問題。正因兩只手都有自己的缺欠,因而才需要雙手并用,才需要綜合協調。同時,也正是在這樣的框架之下,才有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余地。

(三)利益主體假設

利益主體假設,即假定在經濟法上,各類主體都有自己的獨立利益,為了各自的利益,都會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動,都會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從利益的性質來看,經濟法上的主體,可以大略分為國家一方(調制主體),以及與國家相對應的另一方(調制受體)。

上述的國家一方,要考慮國家(或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同時,還要在一定程度上考慮社會公共利益,也要兼顧個人利益的保護。此外,從公共選擇的理論來看,在國家的各類機構中,組成這些機構的成員也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利益實際上是多重的,涉及到復雜的、多層次的法律保障問題。

上述與國家相對應的另一方,從經濟意義上說,主要是市場主體(或稱之為“市民”),從社會意義上說,主要是社會成員或社會實體、組織等。這些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按照自己的理性去行事。只有肯定利益主體的存在,才可能有法律規制的可能性。

經濟法制度的實施必須盡量對各類主體的利益給予公平的、有效的保護,以實現各類主體利益的平衡。為此,在經濟法上,不僅要像傳統私法那樣更關注私人主體的利益,也不僅要像傳統公法那樣更側重于國家利益的保護,而且更要全面兼顧各類主體的利益,即不僅要在總體上兼顧國家與私人主體(企業、自然人等)的利益,也要兼顧各類主體的具體利益,這些具體利益表現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的利益、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等等。由此使經濟法在法益保護方面又具有許多自己的特色。

(四)博弈行為假設

與上述的利益主體假設直接相關,既然各類經濟法主體都是利益主體,則必然要為實現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應的理性行動。而在行動的過程中,則可能采取合作的態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為。不管怎樣,行動者都要既考慮自己的情況,又要考慮相關主體的情況,以求在互動的博弈過程中,努力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博弈可能存在于各個領域。它既可能在國家與國家之間,以及國家機關之間展開,也可能在國家與國民之間展開,還可能在市場主體之間展開。對微觀層面的主體行動進行博弈分析是很有價值的。

各類主體之間的行為,既然都屬于博弈行為,則參加博弈的主體就需要關注其他行動者是如何思考的。因此,對于各類主體而言,分析“別人的”預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關系到在博弈活動中的成敗得失。與此相關的一個重要假設,便是“理性預期假設”。該假設會提醒人們:任何主體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別是在經濟領域,當國家要采取某種行動時,必須要分析該行動所影響的主體將會如何思想、如何行動。而這對于確保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效果,從而對于確保經濟法的調整實效,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交易成本假設

按照上述的利益主體假設和博弈行為假設,既然各類主體都是利益主體,因而必然會關注自己的產權,必然要求產權界定明晰,也必然會關注為取得產權和保護產權所花費的成本;同時,既然各類主體之間都在進行著博弈行為,則參加博弈的各方,便都會關注自己在博弈過程中的利益得失,而衡量在博弈過程中的利益得失的重要指標,便是交易成本的大小,或者是與其相對應的收益的多少。因此,在利益主體所從事的博弈行為過程中,交易成本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由此便在博弈行為假設的基礎上提出了交易成本假設。

隨著近些年來學術界對產權經濟學或制度經濟學研究的深入,特別是法學界對法律經濟學認識的普遍提升,人們對于有關交易成本的基本理論已經耳熟能詳?;谠摾碚?,在經濟法的研究上,不僅要重視微觀主體或稱私人主體的交易成本問題,而且還要重視國家的交易成本問題,特別是國家與國民之間,以及國家機關內部的交易成本問題。同時,應重視本益分析方法在具體經濟法問題上的運用。

以上提出的五種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方面有特殊的價值,它們具體體現了“二元結構”假設的要旨及其所包含的“非對稱性”,有助于學界在達成一些基本共識的前提下,把經濟法理論進一步向前推進。當然,以上僅是列舉了一些較為重要的基本假設,此外還可以有其他一些假設,但限于篇幅和需要,在此不再展開。

此外,提出上述假設本身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認識到假設的方法在經濟法學上的價值,以及如何將其用于經濟法研究。為此,還應研究各類假設在經濟法研究上的價值是什么,其相互之間是否存在內在聯系;同時,盡管前面在探討各類假設時也涉及到了經濟法學的相關問題,但仍然有必要對各類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上的應用問題做一些探討。

四、各類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上的價值及其應用

經濟法的研究需要有自己的前提,需要有學界所認同的一個大略的“基礎”,而基本假設的提出和確立,恰恰主要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盡管認識需要不斷深化,因而對于“基礎”的認識也處于不斷的變動之中;盡管對于“基礎”本身的追求是否恰當也有不同的看法,但從研究的效率,從研究的整體推進的角度來說,對于基本假設這類較為基礎的問題,還是應當有明晰的認識。

在法學研究中之所以要提出或借助于上述的基本假設,就是因為這些假設最貼近于一般的個體、最能夠反映一般性的情況,與基本的人性、與市場行為的一般情況,也都最為接近。上述基本假設,大都來自經濟學(以及相關的社會學),而按照一代宗師馬歇爾的理解,經濟學是最貼近人類生活的③。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與經濟學密切相關的經濟法學的研究,或者是整個法學的研究,才需要借助于這些一般性的假設,發揮其在研究理論和實踐問題上的獨特作用,以解決法學研究方法不具有自足性,以及法學(而不是法律)與社會經濟生活的距離,比經濟學和社會學相對更遠的問題。由于法律畢竟只是一種“寫照”,畢竟總是存在著相對于現實的滯后性,并且,這種滯后性在片面強調“法制原則”的情況下還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就需要通過借鑒,形成經濟法學上的基本假設,來拉近法學研究與現實的距離,以確保法學研究更有價值和生命力。

以上的探討表明,從直接的價值來看,上述各類基本假設為經濟法研究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前提、框架、范圍和基礎,這也是上述假設被稱為“基本假設”的直接原因。它們對于進一步深入研究相關問題,有著重要的作用,特別有助于理論研究的深化。

此外,上述各類基本假設,實際上也為經濟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方法,這也是其重要價值的體現。從研究方法上看,對于新興的、具有突出現代性的經濟法來說,尤其應當注意方法的綜合性,這本身也是必要的范式轉換。事實上,法學研究不僅不能只注重單純的“階級分析”,而且也不能僅注重單一的“權利義務分析”。今天的法學研究,尤其應當多注意從其他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中吸收營養,其必要性導因于法律調整領域的廣闊性以及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系。由于客觀的世界是普遍聯系的,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與相關社會科學研究的社會關系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因此,相關學科之間自然應當打通。特別是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與各類主體的“微觀特點”更加接近,也更能反映人類的較為根本性的東西,因而往往可以作為法學的某些方面的研究基礎。而法學本身則更為“上層”一些,它需要通過相關學科的研究來發現和體現自我。

紐拉特曾指出,從科學史上看,假設總是會頻繁地產生和消失,沒有任何對它們進行排列的可能性〔4〕。但是,這并不影響對相關假設之間的內在聯系進行研究。作為一個走向成熟的學科,其基本假設應當至少在邏輯上是自洽的,并且應當在內在聯系上存在一致性。為此,有必要對上述各類基本假設之間的內在聯系做一些探討。這些探討,有助于更好地認識基本假設對于經濟法研究的價值,也有助于更好地認識其應用的問題。根據上述對各類基本假設的分類及其具體內容,可以發現各類假設之間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在聯系:

首先,具有共通性的不同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本身就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對相關層面的概括,也僅具有源自不同視角的相對意義。其中,理論-認知層面,更主要考慮了主體的價值;經濟-制度層面,更主要考慮了地域或稱空間的影響;社會-文化層面,更主要考慮了實質上的不同時間的影響。

其次,具有共通性的二元結構假設,與在經濟法上具有特殊意義的其他假設也存在著內在的聯系。例如,在二元結構假設中,理論-認知層面的公私二元結構假設提供了一個非?;镜目蚣埽岛苏c市場的對峙,體現了不同主體的重要價值,從而為兩個失靈假設、利益主體假設、博弈行為假設等奠定了基礎;經濟-制度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體現了空間發展上的不平衡問題,即提出了兩個失靈假設等各類假設產生的重要現實基礎,也是其他各類假設的現實體現;社會-文化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主要體現了時間發展上的不平衡,它是其他相關假設產生的更深層次的現實基礎,同時,也是各類假設所需要面對的問題。

最后,在經濟法上具有特殊意義的各類假設,在其相互之間,也存在著內在的聯系。例如,從形式上看,兩個失靈的假設在經濟法理論上是很基本的,但兩個失靈假設作為一種“對結果的描述性假設”,又與雙手并用假設(這是對手段的假設)直接相關。而無論是兩個失靈假設,還是雙手并用假設,在更深層次上,它們都離不開利益主體假設和博弈行為。而在這兩個深層次的分別側重于主體和行為的假設中,又包含了理性預期假設、不確定性假設等,同時,它們還都與交易成本假設直接相關。

可見,上述各類假設是連為一體的,而不是各不相干的,從而它們可以成為經濟法研究的重要基礎性假設,使經濟法研究可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展開。

同時,各類假設與一些具體分析方法的內在聯系也值得關注。例如,基本的二元結構假設,與系統論上的系統分析,特別是結構功能分析方法,以及整體分析方法等有關;雙手并用假設,也與系統論的思想和方法等有關;博弈行為假設,與博弈分析方法有關;利益主體假設,與利益平衡方法和政策分析方法有關,等等,從而使基本假設在經濟法研究方面有了更多的方法論意義,提高了基本假設在解決經濟法理論問題上的應用價值?,F略舉幾例予以說明:

1.從二元結構假設來看,它為經濟法提供了一個從心理到經濟,從政治到社會,從法律到文化的基本分析框架。在這樣的框架中,有助于人們認識經濟法究竟是公法,還是公法與私法交叉的混合法。事實上,二元結構的假設雖然較為宏觀,但它畢竟提供了分析框架的邊緣,從而使研究者能夠以一定的(雖然也可能存在模糊狀態)區域為“基地”進行研究。在公與私之間的模糊地帶,是否有所謂混合法或第三法域的存在空間,是否能夠存在與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社會法,人們的認識不盡相同。不過,根據二元結構的假設,結合客觀實際,從總體上說,一如往昔,我至今仍認為經濟法只能屬于公法,而不是屬于第三法域或社會法〔5〕。因此,二元結構假設有助于分析經濟法的性質問題。

2.從雙手并用假設來看,如果一國僅用一只手,就不可能產生經濟法。一方面,經濟法雖然要保障國家對經濟運行的調控,要保障國家對市場秩序的規制,但它并不是傳統的行政強制;另一方面,雖然經濟法的調整直接作用于市場經濟,并直接關系到市場主體的切身利益,但它畢竟不是單純的市場調節,更不是傳統的自由放任。雙手的協調并用,使雙手都能夠更揚其長而避其短,從而體現經濟法的調控與規制手段的特點,體現經濟法在調整手段上的特殊性。調控與規制所發揮出的調制功能,與傳統的市場調節與行政命令有著根本上的不同。事實上,雙手并用所體現出的合力,是對傳統的調節經濟方式所存在缺失的有力矯正。

可見,透過雙手并用假設,不僅有助于理解經濟法的產生問題,而且也有助于理解經濟法的調整手段、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對市場經濟的綜合調整等問題,從而不僅有助于認識經濟法的獨立性,而且也有助于認識其與相關部門法的內在聯系。

3.從兩個失靈假設來看,該假設實際上在經濟法研究中已經占有重要地位。近些年來,經濟法學界一般都把市場失靈的存在作為探討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必要性的重要起點。按照目前較為流行的理論,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市場機制本身無法解決資源配置的效率問題,因而就需要由國家來介入或稱干預。而國家介入的法律形式,則主要是經濟法。上述的解釋,是目前較為通常的解釋。這種解釋當然有其合理之處,但有些方面還有待于再進一步細化。從雙手并用假設來看,正是由于存在市場失靈,因而對經濟的調節才不能僅用市場調節這一只手,而是還要用國家調節這只所謂的“有形之手”。但是,在運用國家之手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政府失靈的問題。而政府失靈的存在,主要導源于政府的失控。從現在影響較大的一些行政法理論來看,一般多是基于政府權力的不斷膨脹,才認為有必要強調對政府的權力作出限制。因此,在行政法理論中,全部的或部分的“控權論”主張,實際上得到了很多人的贊同。但經濟法不同于傳統的行政法,它不是單純地強調要限制政府的權力或國家的權力,而是要通過如何適度分權,以及如何適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經濟規律的要求,努力實現既定的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因此,經濟法必然會存在一些有特色的方面,并因而不同于傳統的行政法。

兩個失靈假設表明,經濟法不僅要通過政府對資源的配置來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而且也要通過相關的規范,來解決政府失靈的問題。兩個失靈的存在,對于經濟法產生和存續必要性的問題,有很強的解釋力。因此,兩個失靈假設,對于探討經濟法的發生論問題很重要。它更有助于說明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必要性,更有助于認識經濟法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的特殊性。

4.從利益主體假設來看,在經濟法研究上重視各類主體的利益,真正關注不同主體客觀存在的利益,有助于認識經濟法調整方面的問題。只有充分地認識到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認識到社會公共利益與私人的獨特利益;認識到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近期利益和長遠利益,一致的利益和沖突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在各類主體之間去平衡利益,才能讓各類主體更好地去代表和實現某一種利益。從規范的層面看,經濟法主要是規定和解決相關主體的權力或權利的問題,但從更深的層面上看,則是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如何協調和平衡的問題。利益既是經濟法得以產生和發展的重要動力,也是經濟法不斷完善的重要源泉。沒有代表特定利益的主體,沒有相應的利益主體假設,就無法說明法律的制定、完善的動力機制等相關方面。因此,利益主體假設,對于經濟法制度和理論的發展非常重要。

上面的一些舉例表明,經濟法學的各類基本假設,對于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都很有價值。事實上,在理論研究領域,以上述的“二元結構”假設和其他各類假設為基礎,在經濟法理論上已經形成了一系列有自己特色的“二元結構”。例如,在調整對象理論上,存在著宏觀調控關系和微觀規制關系的二元結構;在體系理論上,有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二元結構;在主體理論中,有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的二元結構;在行為理論中,有經濟調制行為與市場對策行為的二元結構;在責任理論中,有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的二元結構,等等。此外,在財稅法、金融法、競爭法等相關部門法理論上,也都存在著一些以上述相關二元結構為基礎的具體的二元結構。這些都是二元結構假設與其他假設應用的成果,對于增進經濟法理論的體系化或嚴謹度,形成內在和諧統一的“理論”,是很有價值的。

五、各類基本假設的局限性

前面探討的各類基本假設,盡管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應用意義,但也都存在著自身的局限性,對此也必須要加以分析,以求對基本假設做更恰當的定位。

上述基本假設的局限性,首先來自假設本身的局限性。由于這些假設更多地是源自其他學科的假設,許多假設不僅本身尚需要不斷地得到驗證,而且是否適合于法學研究,是否有利于推進法學研究,也需要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檢驗。

其次,二元結構假設的局限還體現在,它雖然已是各學科的學者都比較認同的,但并不是法學本身能夠有效證明的。限于自身的特點,法學要在很大程度上從其他相關學科吸取營養,其中也包括基本假設等。但在上述假設的可靠性和證實性方面,法學很難大有作為。這對假設方法的應用也可能會產生影響。

再次,各類假設都具有一定的相對性。為此,在運用這些假設的過程中,不應把各類假設絕對化。即應采行“相對論”,而不是“絕對論”。具體言之,一方面,上述這些假設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假設是否都合適,以及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恰當性,還有待于接受理論和實踐的檢驗,還需要接受時間的考驗,還有待于人們認識的日益深化。另一方面,上述各類假設實際上是提供了一系列的分析模型。這些模型的主要功用就是使分析更簡明,更有說服力,等等。而作為“模型”,其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任何理論都是有局限性的,任何觀點也都是一種“偏見”。為此,就應當以一種開放的、包容的、建設性的考慮,來看待各類基本假設。而在這些假設的基礎上,所能夠建立的理論框架,也才是可以不斷更新和不斷發展的。

例如,在對二元結構認識方面,并非要強調“兩極論”,即并非認為二元結構中只存在完全對立的兩極。事實上,在這兩極之間的過渡地帶往往是很重要的,按照中國的哲學思想,最可取的是“叩其兩端而取其中”的中庸之道。而要“取其中”,首先要知道其兩端,要以兩端為起點才能知道何為“其中”。但關鍵是現在的一些研究往往是不知兩端為何物,因而也就很難作到全面地認識相關問題。二元結構的假設,恰恰是要給出兩端、邊界,也就是給出進一步分析的基礎。

二元結構假設的相對性是很明顯的。例如,經濟層面的二元結構假設,曾經包括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等公私二元結構,而這些劃分并不是絕對的。在兩極中間還會存在一些混合的領域。例如,在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還會存在第三部門,在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之間,還可能有混合物品等。因此,二元結構只是提供了一個分析的基本框架或平臺,對于具體問題必須作具體分析。為此,哈耶克認為,把整個服務領域界分為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業已為人們接受的二分法,是頗具誤導性的;對于一個健全的社會來說,在商業領域與政府治理之間(也就是在私營部門與公共部門之間-作者注)保有一個第三領域,即獨立部門(IndependentSector,即前述的第三部門)是至關重要的〔6〕。但是,能否因此否定二元結構的基本框架呢?能否因此如同一些論者引申出經濟法就應當以第三部門為依托,以社團為主要主體呢?恐怕至少在現實的條件下還不能。盡管第三部門也是很重要的,盡管社團也有其重要的價值,但誠如伯爾曼所認識到的那樣,自20世紀以降,教會早已不再構成對世俗權威的有效的、合法的抗衡力量了;在經濟和社會秩序內的商人和其他自治團體或行業的習慣,在立法和行政機構的控制下已經失去了效力〔7〕。

因此,盡管需要有第三部門的適度發展,盡管也需要對第三部門的壯大作出一些積極的倡導,但在現實中其地位無疑較為式微,無法和無力全面地替代國家,也無法真正成為社會公益的代表者。

除了二元結構的假設以外,其他的假設也都具有相對性,特別是在經濟法研究上有特殊意義的基本假設。這些假設,盡管在經濟學等領域都已經成為一些重要理論或重要假設,但是這些假設在經濟法的研究上是否完全適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有助于相關的研究,都還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考驗。

正因如此,對經濟法上的基本假設需要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尤其要認識到這些基本假設是經濟法理論展開的前提和基礎;這些基本假設不僅確定了經濟法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宗旨、性質等問題,而且也確定了經濟法上的主要研究方法。而這種有針對性地確立起來的研究方法,對于確保經濟法研究的深入,是非常必要的。

「注釋

[1]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已經在憲法上承認了市場經濟體制,因而也就承認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以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于宏觀調控的普遍需求和不可或缺。

[2]經濟法調整所要解決的基本矛盾,同傳統部門法調整所要解決的基本矛盾是不同的。例如,民商法所要解決的主要是私人主體之間的私益沖突,而經濟法則要解決私益與公益之間的沖突,由此它們的調整方法、價值取向等會有所不同。

[3]在馬歇爾看來,經濟學是一門研究人類一般性生活事務的學問;它研究個人和社會活動中與獲取和使用物質福利必需品最密切相關的那一部分。參見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卷),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頁。

「參考資料

〔1〕張鴻驪。科學方法要論[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127-128.

〔2〕〔4〕[奧]奧托·紐拉特。社會科學基礎[M].華夏出版社,2000.37-38.

〔3〕張守文。論經濟法的現代性[J].中國法學,2000.5.

篇4

1.1項目選擇項目教學實施過程中

最重要的環節是選擇教學項目。選擇一個合適的項目,一方面可以包含教學任務中所要求掌握的技能要求,另一方面還能夠提高學生的職業素養,促進教學目的的實現。而如果項目不適當,則會使項目的實施和評價,以及反思的效果受到很大的負面影響,嚴重削弱教學效果。因此,在項目選擇上應注意:

(1)明確項目的類型。比如,“教師需要根據專業和學科的性質確定選擇有結構的項目還是模板項目;然后根據實際的教學條件和教學需求選擇運用模擬項目抑或真實項目;同時還要根據教學對象的學習水平和能力確定將教學項目設計為單一性項目還是綜合性項目”。

(2)確定項目的實施順序。也就是要明確各個教學項目按照怎樣的內在邏輯進行開展。要求教師仔細分析每個教學項目與實際工作任務的銜接點和銜接方式,然后按照實際工作任務的解決過程來進行各個教學項目的排列組合。

(3)注意相關知識點的鏈接。要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進行詳細的分析研究,確定教學項目實施中的各個環節具體涉及到的知識點。教師對知識點進行分析時要注重將課程標準中要求掌握的知識點內化為教學項目所承載的內容,還要注意掌握好知識、能力與項目任務的對接,力求通過對實務問題的邏輯分析和有效設計最大程度地將三者糅合為有機整體。

1.2項目規劃完成項目的確立后

教師著手準備實施項目教學的前期工作,比如,依據項目的實施操作要求來制定合理的時間分配表;根據項目教學所實施的內容方式進行資源的有效配置,為教學活動的順利開展創造物質方面的條件;還要將整個教學進程作為一個整體作具體的計劃和詳細的安排,并在此基礎上將完善的教學活動規劃制定出來。

1.3項目執行在項目的執行階段中

要對項目計劃進行具體的實施操作,也就是在實踐意義上對選定的教學項目進行具體執行。項目執行過程中可以組建項目團隊,項目團隊的組成可以是一個人,可以是幾個人組成的小組,也可以是整個教學對象全體。在項目執行過程還要注意對實施過程進行及時檢查,并依據實際情況對原計劃進行必要的修正。此階段,需要注意的問題是:①選擇合適的方式將項目呈現,引發教學對象的學習動機和求知欲,為進一步的學習做好鋪墊;②對教學項目進行深入剖析,使該教學項目的設計目的能夠為教學對象精準理解和把握,同時,該項目設計所要求完成的任務以及需要掌握的主要內容和擬達到的目標也要使教學對象明確;③通過選擇合適的教學組織形式,促進師生之間、生生之間建立有效的合作關系,并確定各人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的地位和角色;④適時轉換教師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引導教學對象完成教學項目的實施,最終達到教學項目的預期目標。

1.4項目結束項目作品的完成并不意味著項目的結束

還要求教學對象對其項目成果進行展示,教師要給他們提供展示機會。通過展示成果,教學對象能夠回顧和梳理自己完成該項目的整個過程,還能夠與其他教學對象進行一定的交流。在這個過程中,教師可以對教學對象在項目活動完成過程中的表現和能力進行充分的了解,并可以引導教學對象對項目的執行情況、最終成果及學習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促使教學對象正確認識其參與教學項目的過程和最終達到的結果,并進一步進行反思,在有效反思的基礎上予以提高。

2高職經濟法教學中的“項目教學”實施過程舉例———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

2.1項目選擇

首先,教師要根據教學對象的實際情況,在對各個班級以及同一班級內部不同教學對象的水平深入了解的前提下,本著尊重個性的原則進行項目選擇。做出選擇時應注意:①選擇的項目應繁簡適度、大小適當、要求具體;②項目內部的各個分解任務之間要能夠形成循序漸進的階梯型的任務鏈,以便教學對象遵循這樣的規律去建構知識體系。符合這兩個條件的教學項目可以引導教學對象獲得清晰的思維路徑,尋求有效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構建完整的知識脈絡體系。基于以上原則,本部分選擇的項目是“撰寫消費者維權手冊”。通過對消費者維權手冊的撰寫,學生在知識層面上能夠理解消費者的概念和范圍、掌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能力層面上能夠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解決消費糾紛。

2.2項目規劃

在社會關系中,每個人都可能會成為消費者,作為消費者所享有的權益也都可能會受到不同形式的侵害。然而,很多人對于自己是否屬于消費者、享有哪些消費者權益卻知之甚少,導致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不能正確維權。針對這種情況,該任務要求制定一份消費者權益保護手冊。要求手冊內容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具有實用性。為了使手冊的內容具有針對性,要求在撰寫之前先設計調查問卷,對消費者進行調查。調查問卷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領域、概率、有無維權、維權的方式、消費者是否知曉自己的具體權益、是否知曉相關法律、是否知曉解決途徑有哪些等”。問卷調查結束后要及時統計相關結果,然后根據掌握的相關數據來制定手冊。

2.3項目執行

在各個班級內部進行分組,每組可以有四至五人,組長一人,組長的職責主要是負責協調本組內各個成員具體分工協調,并在統籌編稿工作上整體負責。在調查問卷的制定上,由組長主持討論,全體組員共同參與完成調查問卷的編寫和修繕。然后在組長同意組織下,各組員共同進行問卷的發放、回收和統計工作。最后,組長統籌,各組員共同參與根據問卷調查編寫消費者維權手冊。該手冊的內容主要應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及其適用范圍;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消費者維權的經典案例;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責任主體、解決途徑及部門等。

2.4項目結束

這這個階段主要是進行項目評價。由教師主持,由各組長展示自己小組編制的手冊,其他小組注意觀察分析展示的守則并與自己編制的手冊進行對比,找出自己的不足并加以補正。同時展開答辯,即其他小組的成員對展示手冊中的相關問題進行提問,展示小組成員則負責答辯。最后教師進行總結,并根據各個小組編制的手冊的完整性、實用性和答辯情況進行打分,評選出優勝小組。

二高職法學教學中“項目教學”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1“項目”的確定

如前所述法律類高職院校開設的經濟法課程中,“項目”實際上是一種學習任務,而且這種學習任務的載體和表象是以一定的經濟法律實務問題或者工作任務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因此,在對“項目”進行選擇和確定時應將以下原則納入考慮范圍:

(1)在經濟法課程中,在選擇教學項目時一定要考慮基層法律工作者日常工作的真實情境,以他們的日常工作過程為基礎,將實踐中常見的經濟法律任務作為項目來源。這樣才能充分發揮項目教學的作用,培養教學對象所應具備的職業能力,完善與該項職業能力所匹配的經濟法律知識,同時還能幫助其培養和諧的社會人格和優秀的職業素養?!绊椖拷虒W法實施一種基于完整人格發展的學習方式,使學習者獲得職業工作所需職業行動能力,并使其在社會生活上成為成熟的社會成員”。因此,為了能夠使學生培養完整的職業能力,實現項目教學的核心目標,必須以基層法律工作者在將來的工作實踐過程中可能遭遇的真實的經濟法律問題為出發點,以貼近并體現其工作過程中的真實情境為原則,來選擇教學項目。教學對象的所需具備的核心職業能力是要有知識和技能來支撐的,所以,選擇的項目要能夠盡可能多的承載這些知識和技能。

(2)衡量項目好壞的標準是達成教學目標的容易與否。也就是說在選擇教學項目的時候要有一定的導向性,而這個導向就是經濟法課程教學的目標,具體包括知識目標和技能目標。好的項目要求能夠最大限度的承載教學目標,或者說判斷一個教學項目是否為好的項目,就是看它是否承載了更多的知識目標和能力目標。如,處理消費者維權案件,對于基層法律工作者來說,是在日常的工作過程中很常見的一項工作任務。如果以該工作任務為例設計為教學項目,則可以承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糾紛解決方式等核心知識,并且還能夠承載簡易合同簽訂的技能。這一個項目就可以同時兼容法律職業能力形成所需要的多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如法律文書寫作和律師實務等。該項目并不只是對這些知識和技能的簡單承載,而且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教學對象要親自參與實施一系列的活動。首先,要成為當事人的人,就要簽合同;然后,要通過司法途徑維權,還要撰寫訴訟文書;在維權的過程中,還要與相關人員等進行溝通,與小組內的其他成員進行合作和交流等。通過參與整個的項目實施過程,教學對象的處理實務問題方面的職業能力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培養和提升,在寫作、溝通和協調能力方面也會有提高,而且,通過實踐和操作,專業知識不再是僵硬死板的理論和法條,而是發生了有意義的重組和建構,內化為教學對象的實際操作能力。

(3)確定教學項目時還要考慮教學對象的情況和授課的條件。“采用任務驅動法教學過程中,為更好實現教學目標,應充分考慮學生的學習基礎和相關內容的掌握情況等學情,同時教學班級總人數,教學設施和設備等也在教學組織考慮之列”。最終若能夠形成項目成果并展示出來,那么對教學對象的激勵效果將更加明顯。

2項目教學法實施中教師的地位問題

項目教學法從教學組織實施的具體情況來看,教師作用應該是設計、組織和引導。教學項目要得以實施,教師要做的各項準備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備項目,根據教學目的對教學項目進行選取,并進行適當的改造。這一過程實際上就是根據需要的功能來確定承載它的教學項目;然后將這個項目進行分解成,產生具體任務,而且每個單獨的任務都要包涵相應的知識點和技能;最后,還要對項目實施所需材料進行統計。其次,要備教學對象。也就是要全面了解教學對象的學習能力、知識儲備、興趣愛好等,使項目與教學對象情況相符。另外還要將教學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狀況納入考慮范圍,引導各個項目小組互相學習、競爭和提高。如果確定的項目不合理,則可能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如教學對象作為主體的地位被弱化,小組內部或者小組之間合作學習氛圍淡薄等。這些因素都可能會成為導致整堂課失敗的誘因。同時,由于項目教學法的開展是根據教學目的,以任務驅動方式進行的,而不是進行系統的理論教學,這樣極易導致知識的系統性缺失。因此,教師一定要在每項任務完成后作一個階段性的小結,通過這種方式來對理論知識進行歸納,使之系統化。因此,雖然項目教學法的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教學對象的主體地位得到了極大的突出,其潛能得到了有效的激發,但整個過程中教師的主導地位仍然不能動搖。

篇5

一、市場國際化與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

市場是隨著商品交換關系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發展的。市場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它涵蓋著一定社會經濟的各行業、部門及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再生產各環節,它是由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及運行組成的一定的社會經濟系統,猶如自然界各個生態系統一般。在同一市場中,各種要素有機聯系和制約,形成完整的體系。早在資本主義社會以前,社會經濟形態尚處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代,各國和各地區就存在著許許多多相對獨立、彼此基本隔絕的市場。后來由于商品經濟發達,加之資產階級革命消除了封建割據,各國范圍內的各個分散的小市場相互滲透、融匯,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此亦即所謂“國民經濟體系”。很早以前,也出現一些跨越國境的商品交換活動。只是由于過去交通、通訊等條件限制,特別是各國政權當局的嚴格管制,加之當時商品經濟不發達,社會經濟自身缺乏強烈要求,跨國境的商品交換長期未得到發展,更形成不了國際市場。近代以來,由于科技和生產力發展,推動著商品經濟進一步發達,科技發展同時還使交通和人們間其他聯系工具和方式更加發達,跨國境的商品交換和其他經濟交往逐漸發達起來。20世紀終于出現規??涨暗氖袌鰢H化和全球化趨勢,國際市場逐漸形成,并在繼續發展。市場國際化作為一種趨勢和過程,是逐漸形成和發展的,并呈階段性。如果說中世紀末航海技術和航海事業的發達及隨后發生的一系列殖民戰爭,可視為市場國際化的前奏,那么,19與20世紀之交,輪船、火車、航空及電話、電報業的興起,以及后來發生的兩次世界大戰,則正式拉開了市場國際化的序幕。

至20世紀末葉,由于電子信息時代的到來,加之兩大陣營對壘的冷戰局面結束,各國政府的管制措施相應放松或取消,為國際經濟聯系創造了適宜的國際環境,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進入了一個迅速、全面和深刻的發展階段。推動市場國際化進程加快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還是高科技的迅猛發展,只有它才為全球化提供堅實的物質條件和現實可能性。在因特網上,人們可以足不出戶而通過點擊鼠標即可同全球任何地方的人們發生各種聯系,實現信息、商品、資本和技術的流通。其速度、規模和范圍是過去包括在諸如鐵路、航海、航空以及電話、電報等交通、信息條件下所不能比擬的——過去人們所談論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當時主要還是一種理念化的東西,如今它已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一種現實的狀態和趨勢。市場作為社會經濟的一個系統和體系,其中的各種經濟要素的結構比例關系大致均衡和協調,并且是在不斷的“不協調——協調——不協調”的矛盾運動中求得協調;經濟的總體運行大致平穩和逐步發展,并且是在不斷的跌宕起伏中求得穩定和發展。這是什么原因?其中必然有某種機制和力量在發揮作用。而事實上,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力量和作用機制不僅存在,而且多種多樣。其中有些是正面起維護、促進作用的,有些則是反面起阻礙、破壞作用的。對于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能夠或起碼當初期望能夠發揮維護、促進作用的力量和機制,被稱為調節機制。這種調節機制可以分為社會經濟內部(自身固有)的與外部的兩類。內部調節機制主要指市場調節,即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的自發作用。外部調節機制是指諸如政治的、社會的等各種力量和因素對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自覺施加的影響。后者例如20世紀以來發生和逐漸加強的國家調節(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稱為“計劃調節”)。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后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國家基本上不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其調節機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場調節。19世紀末出現生產社會化并形成壟斷以后,市場機制由于自身固有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調節經濟,國家調節應運而生。它在市場調節基礎上發揮配合、輔助有時甚至是主導性的調節作用。這就是調節機制的二元化。因市場國際化而形成的國際市場,也需要有相應的調節機制。國際市場的基本調節機制仍然是市場調節,只不過它是一種國際性的市場調節。但是,一方面由于市場機制本身也存在著諸如市場障礙、市場的唯利性、市場盲目性與滯后性等固有缺陷,[1](P15-23)單靠它難以實現充分和有效的調節;更為重要的是國際市場乃主要由各國的涉外市場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經濟活動主體來自各國,他們分別受到各自國家的管理和調節。也就是說,國際市場仍然受到各國的國家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措施和力度不同,妨礙國際市場上市場機制的統一調節作用,并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例如各國設置的關稅和各種非關稅壁壘即如此。因此,國際市場迫切需要有新的調節機制,藉以協調或統一規制各國的國家調節,并彌補市場調節固有的不足。這種調節機制即為國際性調節,或稱國際調節。這樣一來,國際市場的調節機制便“三元化”了。[2](P13-18)

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是同市場國際化進程同步的。因為沒有國際性市場,便沒有國際性調節的必要;而沒有相應的國際調節,國際市場便難以正常運行,甚至難以形成。同前面所述市場國際化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國際調節的形成和發展也呈現著階段性。在國際市場萌芽階段,市場的規模和運行主要由相關各國奉行的外貿政策的自由和開放性程度決定,各相關國家偶爾也會進行政府間的協商和協調。19世紀以后,首先在歐洲,由于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跨國境經濟貿易活動逐漸發達,各國間進行的雙邊或多邊協商增多。1815年還出現“歐洲協作”這種多國協作形式,在其存續整整一個世紀中召開了一系列多邊協商會議,形成了比較連續和穩定的協商制度。19世紀中期,歐洲國家在亞當·斯密和李嘉圖的經濟學理論指導下,放棄長期奉行的重商主義,一度掀起貿易自由化。1880年英、法兩國率先簽訂具有歷史意義的第一個自由貿易雙邊協定——“科布登——切維勒爾條約”,并首創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模式。在英、法的帶動下,歐洲各國之間簽訂了一系列雙邊自由通商、航海條約,還簽訂了萊茵河自由航行公約。這些即為早期的國際性調節措施,這些措施使當時國際貿易額大幅度上升。(P4)

隨著國際貿易和其他國際經濟聯系的發展,在對國際性市場進行協調和調節的雙邊、多邊條約繼續增多的同時,一些帶全球性的公約和國際性組織也逐漸出現。其中重要一點的例如:1804年歐洲成立了萊茵河管理委員會、1865年成立國際電報聯盟、1874年成立郵政總聯盟、1883年成立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1886年成立國際保護文學藝

術作品聯盟、1899年成立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以上這些國際組織雖然主要是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因而被人們稱為“國際行政聯盟”),(P20-21)但同經濟也不無關系。20世紀以后,為適應市場國際化的發展,要求加強國際性經濟調節,建立作為其載體的國際調節組織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建立了國際聯盟。它雖然主要是政治性組織,具有廣泛職能,但也包括處理和協調戰后經濟和社會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1945年簽訂了《聯合國》,建立了聯合國。它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大、最有權威和影響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及其體系下有關金融、貿易等方面的專門機構,特別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即世界銀行)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在國際經濟生活中擔負著十分重要的國際經濟調節職能。上述后三個機構被譽為戰后西方世界經濟體系的三大支柱。二戰以后還出現了各種區域性組織,如歐洲聯盟(EU)、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非洲統一組織(OAU)等,它們也對所在區域和全球的經濟發揮著重要的調節作用,都是現代國際市場國際調節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5年在GATT基礎上,誕生了一個新的全球性經濟(調節)組織——世界貿易組織(WTO)。它成為當代國際調節機制的中心和主力,標志著市場國際化和國際調節機制發展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二、國際調節的性質和特征國際調節或稱國際性調節,是國際市場(國際社會經濟)的一種調節機制或調節活動,它是由兩個以上國家或區域性、全球性組織,通過協商或簽訂國際條約,或以國際性組織的決定等形式,對國際市場的經濟結構和運行實行調節,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互相配合、制約、相輔相成,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的經濟調節機制體系。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不同,它不是社會經濟自身固有的由價值規律自發作用的機制,而是從外部施加的作用和影響,并且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的自覺活動(不同于其他并非以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為目的的社會事件,更不同于各種自然現象對經濟產生的影響)。至于同各國的國家調節比,他們在調節主體、作用范圍和方式等方面區別十分明顯。國際調節雖然也需要各國國家調節的配合,但前者往往是對后者的某種限制和約束;特別是當國際市場尚處于形成階段,尤其如此。

本文后面在論及迄今為止國際調節現狀時,將鮮明地體現:包括WTO在內的國際調節實際上主要是以各國的國家調節作為其調節對象(客體);或者說,迄今為止的國際調節主要是對各國國家調節的一種再調節。國際調節在調節主體、客體(對象)、領域、方式(手段)等方面,都有鮮明特征:

(一)國際調節主體調節機制作為一種力量和作用,必有其載體,此即調節主體。

國際調節主體是國際性的。從主體構成成分來說,迄今主要是由兩個及其以上國家構成,包括雙邊、多邊、區域性、全球性等形式。從成員組合方式來說,有些僅僅由各成員國協商或通過簽訂(加入)有關條約、公約,協調各國對所涉及的國際市場的管理活動,達到共同調節國際市場的目的——這類主體可姑且稱之為“純契約型”調節主體;有些則除締結共同協定外,還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由這些機構負責實施協定,執行一定的國際調節任務——此可稱為“組織型”調節主體。以上組織機構中,有些只是臨時性或松散型的,它們主要起一種聯絡、協調作用——此可稱為“契約型組織”;有些則是有常設機構較為穩定并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能夠依照有關國際法律規范獨立行使職權,執行國際調節任務——此可稱為“法人型組織”。

同上述情況相適應,各種類型主體在其職權和權威性方面也是不相同的。從市場國際化進程和國際調節機制形成演變史看,國際調節主體的形態,基本上是由雙邊、多邊發展為區域性和全球性,由“純契約型”、“契約型組織”發展為“法人型組織”。20世紀以前,擔負一定國際調節任務的主體多采取雙邊或多邊協商、或簽訂條約的形式(即“純契約型”)。從19世紀中、后期開始陸續出現了許多國際性組織,但直至20世紀中期,這些國際組織多為較松散、職能有限的機構(即“契約型組織”),例如GATT直至烏拉圭回合結束都基本屬于這種類型。20世紀中期二戰結束后以聯合國及IMF、世界銀行等組織為代表,出現了許多結構嚴密、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國際組織。

1994年由GATT演化而誕生的WTO,是這種“法人型”國際調節主體的典型代表。例如:WTO一開始就具有法律人格?!禬TO協定》第1條、第2條規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為處理其成員國的貿易關系提供共同的組織機構。”第8條規定:“WTO具有法律人格,每個成員方都要賦予WTO以行使它職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痹摋l并規定了WTO及其官員為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特權和豁免。WTO不像GATT那樣僅是一種臨時性協議,它為國際貿易制定了“更有力和更明確的法律體制”(《馬拉喀什宣言》)。其多邊貿易協定“法律文件”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WTO協定》第二條)。“每一成員都應保證其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定對其規定的義務相一致(前引第16條)。這奠定了WTO規則”優于各國國內法的憲法性原則“。(P31)WTO有正規的組織機構,建立了健全的決策和運行機制。它除設”部長會議“外,還有常設機構”總理事會“。下分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知識產權理事會。還設立了”爭端解決機構“(DSB)——這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司法部門;設立了”貿易政策審議機關“(TPRB)——這是監督機關。此外還有由總干事率領的秘書處,作為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班子。WTO同IMF和世界銀行一樣都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法主體,但由于WTO的職權和所管理的經濟領域遠比后二者廣泛,因此它是國際社會經濟中更為重要的、綜合性的國際調節主體。20世紀后半葉出現了許多區域性組織,它們也是一種重要的國際調節主體。它們不但對本區域的經濟起著舉足輕重的調節作用,也對該區域外乃至全球經濟發揮著重要的影響作用。歐盟是其中典型例子。它不但直接調節著該區域及其所屬各成員國國內的經濟,并且在全球經濟生活中充當著重要角色。歐盟各成員國分別參加了WTO,歐盟本身也作為WTO的獨立一員。如前所述,迄今國際調節主體主要是由各獨立國家為單位組成的各種形態的國家聯合體,但也有些非政府(民間社會)的國際社會組織,在某種范圍和程度上對國際經濟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例如國際證券監管者委員會即為這種國際社會組織。

(二)國際調節的客體(對象)

國際調節的客體主要是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關系。所謂經濟結構,主要是指國際市場中的產業結構、行業結構、產品(服務品種)結構,地區結構等,是以上各方面的各種比例關系。所謂經濟運行,主要是指國際社會經濟的總體及構成總體的經濟各方面、再生產各環節的變化發展狀況。國際調節的基本任務就在于促進國際社會經濟的各種宏觀結構能保持動態平衡和協調,避免各種比例失調,維護經濟總體運行穩定和持續發展,避免經濟發生大的動蕩起伏或停滯衰退,特別是力求避免和克服區域性或全球性的經濟危機。本文前揭所列舉的各個時期出現

的國際經濟調節主體,其設立宗旨和后來的調節活動,都圍繞著以上基本調節任務。

我們不難發現,每當戰爭或各次國際性經濟危機發生前后,國家間的經濟協商與合作往往十分頻繁,國際性條約和經濟組織大量涌現,其原因正在于當其時也,作為戰爭或經濟危機的對策或作為其教訓與啟示,迫切需要采取國際調節措施,以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和運行。例如在20世紀20年代末發生第一次世界性經濟危機和二次大戰前后的情況便如此。1943年制定了《大西洋》,把建立穩定的金融秩序和貿易自由體制列為基本內容。1944年在“布雷頓森林”召開國際金融會議,制定了以穩定匯率為主要宗旨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建立世界銀行等文件,并擬制了“國際貿易組織”。(P7)不久,IMF、IBRD、GATT相繼建立。聯合國也在這時宣告正式成立。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關系作為國際調節的基本客體,在不同時候有不同側重點和表現形式。從歷史演變上看,迄今為止,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關系主要表現為國家之間經濟關系。①而欲調節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首先遇到和必須處理的,是因各國政府對各自國家的經濟管理和調節而發生的各國之間的關系,簡稱各國間的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各國對各自國家的經濟(尤其是其涉外經濟那部分)所實行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如不能恰當協調和處理,勢必妨礙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并且,它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即國際社會經濟體系)的形成和發育。

所以,迄今國際調節的首要任務是約束和指導各國政府的經濟調節管理行為,協調和處理各國之間的經濟調節管理關系。即使對于WTO來說也仍然如此。這就是如人們所說,WTO主要是規制政府的?;蛘f,“入世”主要是“政府入世”、“規則入世”。也就是本文前面提到的:國際調節在當前主要是對各國國家調節的再調節。WTO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因各國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而給國際統一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造成的障礙。市場障礙有兩類,除各國政府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等等之外,還有如跨國公司等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對國際市場造成的障礙,如與壟斷相關的限制性商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后一類障礙,WTO迄今尚未正式干預,但已開始注意到對非政府的社會經濟組織經濟行為的干預和調節。已有許多規則包含著對跨國公司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行為的約束。表明今后要制定“競爭政策”規則“限制性商業行為”。例如TRIMS第9條規定:“在不遲于《WTO協定》生效之日后5年貨物貿易理事會應考慮本協定是否補充有關投資政策和競爭政策的規定。”其中的“競爭政策”就主要是針對跨國公司的“限制性商業行為”的。雖然后來進行的多哈談判進展十分艱難,2003年9月的坎昆部長會議無果而終,但相信各國最終總會找到妥協的途徑。今后WTO的規制對象除各國政府外,將會越來越重視對跨國公司這些社會組織的規制。WTO重在對各國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這是當前市場國際化進程所處階段決定的。當前國際統一市場并未完全形成。各國家的存在,以及各國國情和行使方式等等差異,必然會制約著國際市場化進程。國際調節是一種新的正處于形成初創階段的調節機制,它必須和只能針對國際市場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采取措施,不能全面顧及所有方面。至于今后,國際調節的對象和領域肯定會不斷發展,WTO的調節對象和領域也會不斷拓展。這種情形好比20世紀初國家調節剛出現時主要針對壟斷采取規制,而以后再擴展到采取運用計劃及財稅,金融等經濟政策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還采取“國有化”和“私有化”那種國家直接參與投資的調節方式,從而使國家調節臻于發達和完善的地步。

(三)國際調節的領域

國際調節的客體既然是國際社會宏觀經濟結構和運行,其調節領域必然涉及國際社會經濟的總體和全局,必然要涵蓋社會經濟的各產業、各行業、各地區和再生產各環節。當然它不需要也不可能管得太細太死,而只是關注那些對國際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關系十分密切和關鍵的方面和部位。國際調節所涉及的經濟領域一般分為:國際貿易,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技術貿易等;國際投資;國際金融。對于這些經濟領域中的經濟活動,國際調節只涉及其中同宏觀經濟結構和運行相關的部分和方面,而不干預各平等經濟主體間正常的經濟活動。在需要國際調節介入的經濟領域的部分和方面中,有一個方面較為突出且具有特殊性,此即國際市場競爭的規制問題,包括反壟斷、反不公平競爭、反傾銷等。這些是國際市場經常發生的,它們直接扭曲國際市場價值規律(即市場調節機制)的正常作用,妨害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因而是國際調節必須加以規制的。這一點雖然早就引起一些專家學者們的注意,他們呼吁有關國際組織制定國際競爭規則。但實踐中進展緩慢。迄今主要是在其他有關貨物貿易、知識產權和反傾銷、反補貼②等法律文件中作了一些規定。今后關于國際競爭規制的立法和制度將會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WTO同包括GATT在內的以往國際調節主體比較,所管理和調節的經濟領域有較大擴展,并有向更全面發展的趨勢。WTO不但在貨物貿易方面,把過去游離于GATT之外的農產品貿易、紡織品貿易納入管理軌道,通過了《農產品協議》、紡織品協議(MFA),而且還擴展到了服務貿易、知識產權、投資等重要領域,分別制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同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同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并設立了相應的理事會(委員會)負責實施。將服務貿易和投資納入WTO管理和調節領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服務業涵蓋門類十分廣泛。

20世紀末由于高科技的發展和廣泛應用,推動了服務業的蓬勃發展,出現許多新的服務種類,如金融服務、電訊與計算機服務等。在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服務業在其國民生產總值和出口總額占的比重越來越大。(P346)早在東京回合談判中,美國就曾倡議把服務貿易列入多邊貿易框架。至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后,終于通過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這一涵蓋服務貿易各個方面的框架協議。GATT原來根本沒有涉及投資問題。雖然早在1948年的哈瓦那中,就曾把鼓勵生產性投資的資金國際流動列為目標之一,承認國際投資“在推動經濟發展與重建及以后的社會進步,具有重大價值”,但“各成員方有權采取任何適當的保障措施以保證外國投資不用作干涉內部事務或國家政策的根據?!敝灰蟾鞒蓡T方采取“以保證在其所轄區域內不從事(限制性商業)措施????并協助(國際貿易)組織制止這類措施?!雹?973-1979東京回合期間,美國等曾提出討論東道國對外國投資的“當地含義”和“出口表現”兩項經營要求問題,因發展中國家反對而沒有結果。1982年發生美國訴加拿大《外國投資審議法》一案(“FIRA”案),GATT專家組在審理中涉及對外國投資的“當地含量”、“當地制造”和“出口表現要求”等規定是否違反GATT的問題。這引起了人們對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問題的關注。烏拉圭回合經過反復協商,在綜合各種方案之后,于1994年終于達成一致,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協定》(TRIMS協定)。TRIMS協定是第一個世界性的有關投資問題的立法,是“向將貿易規則擴大到投資政策方向邁出的第一步”,[3](P424)它將開啟投資領

域全面進入WTO國際調節范圍的新階段。迄今為止,有關金融領域的國際調節和監管任務,主要仍由IMF和世界銀行擔任,但在WTO框架中的GATS,也涉及大量金融服務貿易問題。GATT還設立了一個“國際收支委員會”(BOP)。GATT在其發展過程中,也一直同IMF關系密切。GATT第12-15條規定,對于一國是否陷入國際收支失衡,要由IMF作出認定或證明。因此,GATT的“國際收支委員會”離不開IMF的合作。[3](P49)WTO除了所調節的社會經濟領域有明顯擴大之外,對各國政府的經濟管理權的制約也比以往廣泛。前面提到的服務貿易、投資政策以及知識產權等許多問題,過去被認為理當屬于各國正常管轄權和國內法范圍,亦即國家范圍,但WTO如今卻廣泛介入。WTO不僅加強了對各國政府的調節,還開始注意到對非政府的社會經濟組織經濟行為的干預和調節。

(四)國際調節的方式(手段)

國際調節需要采取哪些基本方式(即進行哪些基本類型的調節活動)?這除了由國際調節的基本任務所決定外,還主要同國際市場存在著的其他兩種調節機制——市場調節以及各國的國家調節——的情況相關。市場調節本存在著一些固有的缺陷(局限性)。而各國的國家調節,由于各國間的國情不同、利益不同和行使方式不同,因此對各國經濟(包括其涉外領域)的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便不同,各國對于市場國際化、全球化進程所持態度也不同。各國往往設置各種障礙(如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這是直接關系到國際市場的形成和能否正常運行的障礙。正是由于上述兩種機制存在缺陷,才需要國際調節,因此國際調節的基本作法,首先便分為針對國家調節局限性而采取的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調節行為的規制,以及針對市場固有缺陷而采取的調節措施。

1、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國家調節)的規制。

規制的領域主要同各國的涉外經濟相關——即同國際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相關的各國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包括相關的制度、立法、政策和措施。規制的目的是盡可能使各國上述那些管理行為基本接近或一致,盡可能克服、排除各國為市場國際化所設置的各種障礙(壁壘)。為此采用的基本手段通常包括:(1)協商——簽約——組織。即當事國之間自動協商,或由國際組織出面安排或組織有關各國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或簽訂協議或條約,或進而建立國際性組織,以協調和統一行動,共同促進和維護國際市場的形成、發育和運行;(2)調解或調停。即各國之間或各國同國際組織之間發生爭執時,由國際組織或其他第三方對當事各方進行居中調解和斡旋;(3)裁決與制裁。當事方因發生違反國際義務而損害他方或國際社會經濟利益情形,訴諸國際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司法或準司法程序,強令其履行國際義務或賠償損失,以維護國際市場秩序。

2、針對國際市場固有缺陷的調節。針對市場固有的三缺陷,國際調節需分別采取三種方式:(1)針對國際市場難免存在的限制競爭(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國際調節需要對市場競爭進行強制干預,規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2)針對市場的盲目性和市場調節滯后、被動性,國際調節需要采取指導調控方式,如全球經濟統計數據,提供信息資料,作出經濟和社會發展預測,提出各種政策、發展建議,并制定有關政策,運用各種政策工具,引導各主體的經濟行為,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協調、穩定和持續發展。(3)針對市場的唯利性,在運用前面引導方式尚不能完全奏效時,有關國際經濟組織還可以自己可支配的資本直接投入到某個領域或地區,以期調節經濟結構和運行,例如IMF和世界銀行以往所做的那樣。④上述兩種調節方式密切關聯,并有所交叉。例如,對各國政府的規制,主要意義在于排除國際市場形成和正常運行的障礙,這同市場競爭規則密切相關。國家設置的各種壁壘也是一種限制。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除主要在于排除國際市場形成障礙外,國際調節主體也還通過信息、提供建議等指導調控方式、影響各國政府決策,并由政府引導該國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

反過來說,針對市場缺陷的三種調節方式,也分別適用對各國政府的規制,只是這個時候各個國家被當作法人對待了。國際調節最終目的是影響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經濟結構和運行最終由全體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所構成。國際調節從其達及最終被調節主體所經過的環節看,它又可分為直接式與間接式。間接式是指國際調節首先調節各國政府管理行為,通過它最終影響各國的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直接式則無須通過各國政府這一中間環節而直接達及最終被調節主體。WTO迄今主要是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和調節,但調節方式和效力有所加強。相對以往GATT,由于WTO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它不僅為各國之間協商談判提供場所和條件,它制定的規則具有法律效力,其成員國必須執行。不履行規定的義務,將導致受到制裁的后果。以往GATT協定對各成員國的約束多是一種柔性即導向性的,成員國可以保留許多適用例外和“豁免”,即使是已承諾應當履行的條款,如違反,國際社會往往也缺乏可行的強制措施。WTO相對以往GATT,它減少了許多“適用例外”條款,廢止了“灰色區”,從嚴規定了“豁免”(weive又稱“解除義務)”。⑤這加強了調節措施的普遍適用性。WTO通過了《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設立了DSB這樣的準司法機構,因而有力地保障協定的實施,保障WTO對各國的調節。

「注釋

①這里包括區域性經濟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同其它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為區域性組織也由其相關國家組成,是某種形式的國家聯合體。

②現在國際上學者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國際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核心實際上是競爭規制問題,紛紛建議加強國際競爭規制,并把反傾銷納入競爭法軌道。對此,可參照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頁。

③參見《哈瓦那》第三章第12條,第五章第50條。

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一項主要任務是在成員國國際收支發生不平衡時,向其政府提供短期貸款,以促進使其國際收支平衡。世界銀行的做法,是向成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政府機構和政府所擔保的私人企業,發放用于生產(或經濟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等)目的的長期貸款;它并設立了多邊投資保證機構(1988年),向其他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鼓勵私人資本向發展中國家流動,以促進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上述兩組織的信貸相互配合并且各有所側重。其基本宗旨都是為了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

⑤《WTO協定》第9條把批準豁免權的表決票從原來2P3提高到3P4,其附件IA中《關于GATT1994義務的諒解》中的規定,除已依照程序延期者外,“在《WTO協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任何豁免均應終止。”

「參考文獻

①這里包括區域性經濟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同其它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為區域性組織也由其相關國家組成,是某種形式的國家聯合體。

②現在國際上學者們越

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國際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核心實際上是競爭規制問題,紛紛建議加強國際競爭規制,并把反傾銷納入競爭法軌道。對此,可參照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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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價值扭合與法商復合理念為考量長久以來,之于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爭議不斷,在政府工作報告給予官方認可之后,學界爭議暫時擱息。但之于經濟法理念價值的思辨,法學學者仍然力求日新。2根據漆多俊教授的觀點,經濟法的價值亦不外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其指出,“以上各項價值及他們間的層次關系,無論對于法或對于其他社會規范,是一致的,這是它們共同的價值體系(價值鏈)”;“經濟法是法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同一般法的價值一樣,它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價值,它的價值鏈的中心環節也是效率與公平”。筆者認為,這并非是法價值的簡單堆砌,而是相互關聯、有機聯系。真正被累加的要死,形成法價值凈效應的合攏。之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的價值體系,不妨視為某種程度的締結與扭合;從另一方面觀察,“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的價值體系完成經濟法乃法之一部的有效證成,使其與政策規范相區分。筆者贊同漆多俊教授的觀點,還落于其與法商復合理念的契合。筆者將法商復合理念分解,“法”對應制度與規范,“商”對應經濟與管理。則探求制度、規范、經濟、管理背后的價值關懷,仍可得出正義、公平、效率、秩序的結論。而漆多俊教授強凋的中心價值鏈“效率一公平”,恰與“經濟一規范”中的“效率一公平”吻合,使之(“經濟一規范”)與經濟法又存在某種冥合。鑒于法商復合理念的提出,仍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漆多俊所提的法價值已然包括四項內容,何以法商復合理念之“法”只有兩項內容。筆者認為,不應簡單囿于所謂廣義與狹義的文字之辯,尚應另覓佳徑。具體而言,包括兩點:其一為法制與法治的區別,法商復合理念之“法”強調法制(靜態居多),與“商”對應;漆多俊教授所提的法價值由應然角度出發,發端于法治的思考,故而內涵不同。其二為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映經濟基礎,對照經濟基礎,法(規范)同步體現的價值便只得后退。

(二)主導價值

以人本觀念與社會本位為考量之于經濟法的特殊性,其主導價值不應簡單落于“秩序一效率一公平一正義”。根據一些學者的觀點,人本觀念與社會本位所烘托的價值可以視作其經濟法的主導價值。筆者認為,人是社會性群居動物,“人是社會的人,社會是人的社會”,人本觀念與社會本位僅就概念而言固然存在字面差異,但究其實質,探其邏輯,則應屬連貫一致無疑,并無相悖之處。強調經濟法的主導價值,作用有三:第一,符合一般社會科學的研究邏輯??茖W本身是人的一種理性思維運動,與人性有著天然的聯系。休謨指出,因其潛在地受制于人們的認識范圍且要由其的權力與能力來判斷,所有各種科學均或多或少地與人類本性有關,也均在某種程度上依賴于關于人的科學。西方古典人文與近現代人文主義的實踐已經證實:人性問題是一切社會科學的研究起點。第二,勾連“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政策。筆者認為,社會本位是異于(但不介于)個人本位與國家本位的“第三條道路”。經濟法價值由人本觀念主導并不意味著其政策性有所削弱,經濟法所帶有的隱性公法色彩業已基本得到學界的公認。與以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為前提假設的民事法律不同,經濟法與政策的關系要緊密得多。所幸的是,當下政策同樣倡導“以人為本”的和諧,使得經濟法所受政策影響間接成為經濟法主導價值的佐證。另一方面,“以人為本”的價值內涵,在不同時代的側重各有不同,當下經濟法理念中“以人為本”的訴求突出對可持續發展觀念的表彰?!暗谌迩迮c法經濟學的關系。12自上世紀90年代后期伊始至今,影響最盛的當數法經濟學思潮。除了在分析方法上為經濟法的正當性提供了一種間接證明外,它成為一種研究方法的變革,一定程度上支撐經濟法存在與發展。然而,法經濟學有其固有特性——在法經濟學領域,一切法律制度作為一種被經濟效益(成本與效率)衡量的對象以及衡量經濟效益的一種尺度。有學者從“道義價值”、“功利價值”、“實證價值”來論證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的關系,固然為兩者區分提供有效依據,但筆者認為人本觀念的架構,除了夯實民法之外經濟法的特殊地位,也進一步明確“經濟法學理念”與“法經濟學工具”的關系。

(三)輻射還是反映

管窺部門法反映經濟法理念的“悖論”之于部門法反映經濟法理念,似乎存在悖論:部門法既然反映經濟法理念,其何以不是經濟法之一支?筆者認為,解釋這一“悖論”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個:第一,部門法的劃分與現行法的制定并未完全吻合。“部門法”的提法,或濫觴于中國法理學界的理論劃分,多對應于應然體系;現行法的制定則是依據現實生活所需,由政策或習慣轉化而來,多受命于實然需要。例如,關于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的部門法歸屬,似乎存在納入商事法與金融法兩可的情況,甚而一些金融法領域的學者根據現實需要與國際潮流,將民法中擔保法亦納入金融法研究范疇,力圖使之體系日臻完整。之于經濟法所周延的對象,一直處于變化之中,僅競爭法的歸入在學界尚無較大爭議?!安块T法”既是動態變化的,用靜態的形式邏輯進行判斷或者實現類似民法上的“涵攝”,多少存在困難。有學者提出經濟法“時空性”的特點,意在驗證經濟法的發展與融合、逡巡至圓熟,筆者簡陋,僅假借“時空性”特點作為部門法變化演繹的理論依據,以證與現行法不存在全然的“對號入座”。第二,基于程序事項的需要。以婚姻登記與物權登記為例,登記本身具有行政色彩,婚姻登記與物權登記確屬行政程序無疑,但僅就常識而言,亦能斷定婚姻法與物權法不屬行政法之流。究其立法的原因背后,乃基于程序事項的需要,以表彰或確認相應法律關系或權屬關系。第三,基于解釋學的技術。以刑法醉酒駕駛入刑為例,刑法學的解釋借助社會危害性、可非難性等價值判斷、犯罪構成要件等工具,而筆者以法經濟學之外部性解釋,似乎亦能自圓其說。法律規范的犬牙交錯與成文形式,為解釋學的活躍提供了空間,基于各部門法的理念對法律規范的解釋,為法律規范的“良法證成”與修葺完善提供條件。但是筆者認為,(其他)部門法反映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理念的表述或存瑕疵??紤]到法律的消極性,使用“反映”一詞或有不妥。筆者認為,應當是經濟法理念的輻射效應,對其他部門個別或些許法律規范的深入。以侵權責任法為例,2009年《侵權責任法》第一次明確在法律中使用了“懲罰性賠償”的概念:“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边@與大陸法系的一般民法理論——以填補為要旨,多有不符。但衡酌其立法時間與立法背景,《侵權責任法》此一立法規定受經濟法理念影響(輻射)的頗深痕跡顯而易見,但若言其旨在反映經濟法理念或難成立。法律在其消極性之外,作為固有制度的存在,其推定力與拘束力對社會正向的有效效應,成為其他立法的有益借鑒。對于經濟法理念的輻射,理宜亦然。

二、經濟法的價值回應:經濟法主體的觀念革新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能涵蓋之殤

經濟法主體的觀念革新同一主體(不論自然人或法人)由于不同法律部門調整對象與調整任務的不同,以不同的身份成為不同法律部門的主體,對該“身份”的概括與類型化即是對不同部門法主體的提煉?!敖洕ㄊ欠翊嬖谧约旱莫毺刂黧w制度,關鍵就在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任務是否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對于其主體產生什么特殊要求,賦予了何種權利義務,從而形成了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主體特色?!崩钣迅淌谡J為,經濟法的主體可概括為經營者、消費者與政府。”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概念已經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使用,且法律對其亦有明確定義,是市場規制法保護或規制的對象。在確定經濟法的主體為消費者、經營者與管理者之后,以何者為中心,三者的利益如何衡量就成為一個重要問題。筆者贊同徐孟洲教授的觀點,應以消費者為中心構建經濟法的主體體系。根據徐孟洲教授的觀點,“‘以人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費者為本”’、“從經濟學的理論出發,消費者也應該得到優先保護”、“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應該給予特殊保護”。20除此之外,筆者認為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理由還有如下兩點:第一,消費者的保護需要建立并完善各種措施與制度,并非消費者保護的單行法所能解決。在現代社會,消費者的法律保護除了依靠基本的民法外,必須依靠經濟法,發揮政府與消費者組織的作用,運用經濟法理念與調整手段,體現政府的管理與參與。相關法律或者直接為消費者的保護而制定,或者將消費者的保護作為主要目標之一,是消費者保護的專門制度,體現以消費者為本的觀念。第二,國家政府保護消費者的理念較之國家政府有限干預的理論更為直接。“市場失靈”、“無形之手”的缺陷構成經濟法宏觀調控的理論依據。筆者認同這一觀點,但筆者認為國家政府有限干預的界限較難廓清,因其建立于“否定”之上的理論,伴隨固有的間接性。不妨以國家政府保護消費者的理念奠定經濟法的主體體系,畢竟政府何時干預、如何干預都是依賴于對消費者行為反饋后的決策,而消費者保護是貫穿始終的,具有直接性。國家政府保護消費者的理念與國家政府有限干預的理論,窺其實質是一物兩面,但以消費者為本的理念可有“橫看成嶺側成峰”之效。此外,強調經濟法之法律關系主體一方恒為國家,易與行政法混淆,經濟法的社會性色彩消褪。就此而言,關注以消費者為本的理念,實踐經濟法主體的觀念革新亦頗有必要。

(二)回應經濟法價值

以消費者為中心的輻射效應經濟法屬于由公權力合理敢于(市場)經濟的法律,通過綜合的調整手段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體現了經濟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取向,同時也是經濟法法益目標的深入與具體化,使得經濟法在立法的價值取向上更具針對性。。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構造經濟法的體系,就是以市場規制法為主體構造經濟法的體系。因為市場規制法有著共同的主體(消費者、經營者與管理者),其調整市場的競爭關系與交易關系,以消費者的保護為基本價值追求設計經濟法的規范與體系,可以增強經濟法的體系性和不同制度之間的內在一致性,提升消費者保護的力度。具體而言,其能體現其與民事法、商事法、金融法、社會法的內在聯系,甚而有效發揮經濟法理念的輻射效應。依徐孟洲教授所言,“概言之,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構建經濟法的體系是現階段中國消費者保護現狀的需要;是‘以人為本’理念在經濟法中予以落實的需要;是推進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體系化的需要;也是促進經濟法內在體系和諧的需要?!?/p>

三、經濟法的價值表彰:揚棄部門法理論的對峙與融合

(一)實踐需求

經濟法的發展進路政府主導經濟發展成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主旋律,改革開放最強烈、最直觀的呈現無疑是一種滲透于經濟、政治與社會各個領域的轉型。強烈而直觀的社會轉型過去存在,現在正在發生,將來也會出現,如此的社會轉型孕育著巨大的法律調整需求,實踐需求催逼經濟法的醞釀與成型,勾勒經濟法的發展進路。轉型脈絡抑或清晰可陳,但經濟現象浩如煙海,筆者僅枚舉幾例典型并試做如下概述:之于“三農問題”,中國農村已由熟人社會轉向半熟人社會,民間糾紛的解決機制逐步規范,市場運作的發展機制逐步滲透,農村金融的形成機制逐步發育。解決“三農問題”,既要運用市場機制鼓勵農民參與市場交易、投資設立鄉村企業,又要通過糧食補貼、小額信貸扶持等公共管理機制予以扶助,兩者的交叉運用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籌。而當農民逐步成為消費者時,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經濟法理念將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之于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既要考慮民商法層面的公司治理與股權結構,還要考慮國有資產法意義上的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國有金融資產監管本身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籌當無異議,就公司治理與股權結構而言,涉及上市公司對金融}肖費者的投資保護問題,貫穿以消費者(保護)為重點的宗旨,依然反映了經濟法的理念輻射。之于事業單位分類改革27,構建法人治理結構是其類型化治理的核心。與一般的營利性機構不同,事業單位的非營利性決定了其在適用“利益相關者”理論(StakeholderTheory)時勢必涉及社會公眾,且事業單位理事會構建也遵循吸收外部理事的做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主要目的即落于減政放權,對于公益類事業單位完全適用行政法顯然已無法滿足時展的需求,基于教育醫療的服務對象實屬消費者無疑,其部分法律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是更優選擇。上述問題是當下中國社會、經濟面臨轉型問題的縮影,亦由此可見,除了政府主導之外,中國現代市場經濟的鮮明特征還包括“體制轉型”與“進程壓縮”。所謂“體制轉型”,意指中國的現代市場經濟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而來,由于缺乏發育成熟的市場機制以及配套的制度設置,這種轉型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都不牢固,盡管推動這一轉型的力量理論上會越來越增強。所謂“進程壓縮”,意指中國用短短二十多年時間走完了西方國家二百多年走過的路,邁進了現代市場經濟的門檻,這種跳躍式的速成發展誠然給國人帶來了莫大的欣喜,也引起了世界各國巨大的驚呼,但同時由于過分強調速度而忽視質量也遺留了無數的問題。“體制轉型”與“進程壓縮”的經濟實踐導致眾多經濟與社會問題以一種“疊加式”或“復合式”的形態存在,為經濟法的發展進路明確方向。

篇7

再證之科學發展的歷史,幾種相關學科交叉而綜合發展成為一門新興學科,或稱邊緣學科,或稱交叉學科甚至稱為綜合學科者,其例并非鮮見。在自然科學中,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對自然現象的研究也不斷出現新的突破,終至形成各種跨學科的新興學科者,有物理化學、仿生學、生物化學、生態學、生物物理學等等。在法學中也不乏先例,如國際海商法學又是在長期實踐中,隨著海商事業的發展,綜合國際海商和條約及各國海慣例商法而形成一支獨立的法學分科。所以,國際經濟綜合國際法和國內法兩種規范發展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分科,又是科學發展的必然趨勢。

國際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的范圍,廣泛包括國際有關商品與資本流通的各種法規、法制及有關的法律問題,還可細分為關于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貨幣、國際技術轉讓、國際稅收、國際勞務協作乃至國際經濟組織等的法規及法制的問題。但作為一門獨立的綜合的法學學科,在研究方法上有幾點值得注意:

篇8

一、經濟法對研究方法之期盼

德國法學家拉倫茨認為“法學之成為科學,在于其能發展及應用其固有之方法”?!敖洕▽W作為一門新興學科,其研究方法科學與否對于學科體系的完善和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由于傳統法學方法的研究體現出明顯的“非自足性”,而經濟法學是在傳統法學對“市場失靈”與“政府失敗”雙重缺陷無能為力的背景下,為實現政府與市場的良性互動而建立的新型學科,如果囿于傳統部門法學的研究方法,就無法從新視角審視經濟法學的特有理論內涵,也難以探索實現經濟法學價值目標的路徑。因此,經濟法學研究不能照搬傳統法學的研究方法,應當在方法上進行創新。在某種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經濟法學研究方法是區別于其他部門法學的重要標志。批判地吸收現代哲學方法是經濟法學方法的重要來源,主要是引入價值判斷來評價法律現象,就是以社會對經濟法的需求為出發點,研究經濟法怎樣滿足不同主體的需要,多維度地對經濟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價值等理論進行詮釋。本文試圖論證哲學中的整體主義方法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整體主義在哲學范圍內的發展

整體主義與個人主義間的爭論是西方哲學的一條重要線索。整體主義認為社會集團決不能視作只是個體的集合體,它具有個體所不能包括和解釋的獨特性質,群體的行為規律不能還原為個體的行為規律,整體是一切社會解釋的出發點,必要時可犧牲個體利益以取得整體利益。個體主義認為整體主義強調的社會是由個體組成的,個體利益的總和就是社會利益,個體是社會存在的目的,社會的存在正是為了促進個體的幸福和利益。

作為方法論的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相互指責對方的缺陷。個體主義方法認為,整體主義方法根本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能性。當代著名哲學家、方法論個體主義的重要倡導者波普爾認為“如果我們要研究一事物,我們就不得不選擇它的某些方面。我們不可能觀察或描述整個世界或整個自然界;事實上,甚至最小的整體都不能這樣來描述,因為一切描述必定都是有選擇的”,描述和活動的選擇性使得人們難以運用整體主義方法從整體上把握社會,而所有的社會現象都可以用涉及該現象的個體情境來解釋,因此,科學研究只需從個體角度出發考慮個體的動機、信念、生理狀態及其所處環境等因素,不需要考慮社會整體的制約。而整體主義方法論認為個體被看成是社會化的人,社會整體不是其構成元素的簡單相加,比個體具有更多的結構屬性。因此,社會不但不能還原為個體,而且會因為這種結構屬性成為決定和制約個體行為的原因性力量,所以必須把對象世界作為一個相互聯系的統一體加以把握。。整體主義方法則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視角,它認為社會整體具有獨立于個體的獨特屬性,社會整體不同于個體總和,社會整體顯著地影響和制約其部分的行為或功能。依此方法,應當從社會整體出發,把社會整體看成分析的基礎,在總體上把握社會現象,而不糾纏于個體分析。

三、整體主義作為經濟法學方法的理論基礎

經濟法學研究需要探討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律需求,研究如何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追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增長,并在各利益主體之間實現公平分配。因此個體與社會、個體與群體的關系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問題。整體主義研究方法的選擇穩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路徑,界定了研究活動的思維體系、考察研究的切人點、論證步驟和層次的安排等問題。

(1)經濟法學的產生和發展的視角之考察

傳統民法認為,個體利益是社會利益的基礎,社會利益是個體利益的總和,只要充分保證實現個體利益最大化,就可以促成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只有靠社會活動參與者自由博弈而產生的自發秩序才是好的社會秩序。民法學理論的架構往往訴諸于人的生物屬性或抽象的人性,立足于私人經濟生活以個體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強調人格在抽象意義上的平等性及其一般共性,并以平等自由等為原則,通過法律關系模式來安排社會個體之間的權利義務。

然而民法忽視人與人之間因差異而產生的互補性和依賴性。存在于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之中的個體,在社會利益相對恒定的情況下,某一個體利益的過度膨脹必然導致對他人利益的侵占,自由至上的市場對此沖突無可奈何。歷史證明:在亞當·斯密“自由放任”思想的指導下,資本主義國家生產力迅猛發展,經濟個體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推動下,沿著經濟規律的發展之路,走向了壟斷。經濟個體合理的追求個體利益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市場的整體秩序,市場失靈了,而民法調整經濟關系沒有宏觀把握的能力,對于發生混亂的經濟秩序無能為力。因此,必須借助新的法律制度來完善其經濟管理職能,主動介入經濟生活對社會經濟進行管理,經濟法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經濟法學將社會看成是一個超越個體的獨立存在,有其獨立于個體利益的社會公共利益。因而經濟法學基于整體主義的方法;看問題從整體出發,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以良好社會秩序和社會整體經濟的穩定發展為價值目標。

(2)經濟法學的理念體系視角之考察

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是對立而統一地存在著的。一方面,社會整體利益的增進如能夠實現合理分配必然能夠使個體的利益增進,而個體利益的增進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促進社會整體的利益的增進,因而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具有統一的一面。歷史證明:個體私利的自由追求曾在相當長的歷史階段確能既利己又利他,有力地推動著社會生產力的向前發展,實現了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相對和諧。然而,另一方面因為社會作為整體成為獨立的利益主體,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可避免,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也存在對立的一面。事實上,在高度現代化的條件下,由于人類具有趨利的本性,如果對他們的行為不加以一定的限制,勢必會危害社會并最終殃及自身。因此,亟需要特別維護有遭受損害之虞的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重構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新格局。所以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合理分配是每個部門法需要考慮的問題。然而基于民法理念認為個體利益的追求能自然實現社會整體利益,進而著重考慮個體利益的保護,因此不過分關注社會整體利益。

而經濟法是適應生產社會化的客觀需要,彌補民法等傳統法律部門對社會經濟關系調整的不足而產生的。經濟法學認為社會整體利益不是構成社會的每個個體利益的總和,而是社會中獨立存在的有機整體的利益。個體行為具有外部性和普遍性,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價值目標決定了經濟法從產生之日,就肩負著從“社會本位”出發,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重任。

經濟法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法律制度,其理念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對整體經濟生活的介入,保障社會整體利益平穩協調地增長,從而帶動全社會所有個體利益的增長,以消除個體權利無限制行使對整體社會經濟發展所造成的消極影響,促進經濟和社會的良性運行和發展。為了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經濟法有時需要對個體的權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通過限制個體的部分自由去為其換取更大的自由,犧牲個體部分利益去為其獲得更多的利益,從而實現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諧發展??梢?,經濟法學的研究視角是整體主義的。

(3)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之視角考察

篇9

對高職院校的學生來說,有限的學時數不可能使其過多探討經濟法理論并取得較深的造詣。經濟法教材通常以經濟法的產生、發展及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開篇,涉及諸多艱深的法學原理和理論爭鳴等純法理的研究,學習難度大而實際意義有限,對學生的學習熱情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輕理論體系應該是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改革的方向和重點。

1.經濟法課程基礎理論部分應注重實用性。高職院校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學生一般不具備基本法理常識,將來主要從事經濟和管理方面的實務工作。他們學習經濟法,只需要了解和掌握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法律體系等與后續學習內容相關的簡要知識點就可以。按照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邏輯,為學生構建一個結構清晰的經濟法理論體系。然后按照這一體系,再就具體的部門法深入學習,學生的思路就會非常清晰,并且對經濟立法的現實意義會有更加深刻的認識。

2.教學內容應與專業其他課程相配合。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應根據專業教學計劃需求和其他課程內容適當增減,形成相互呼應的統一體。如會計電算化專業的專業課中已經包含的內容,那么經濟法課程中就可以刪減這部分內容;金融保險專業要專門學習金融法規,其證券法、保險法以及會計法的內容在經濟法中也都可以刪減,從而減少教學內容的重復。而市場營銷專業就要以合同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容為重。實現教學內容的配合并不困難。雖然無法滿足每個專業的教材要求,但是只要依據經濟法理論體系建立固定課程內容模塊,然后適當變化課程內容模塊就可以了。在學習中,可以根據不同專業需求適當增減教學內容,做到因人施教,而不是因教材施教,一本教材到處講。

二、經濟法課程的教學方法與教學理念。

通過教學內容調整的教學實踐,發現畢業學生的專業理論水平,得到了用人單位的贊許。但在教學實踐中,我們感到經濟法作為一門實用性很強的法律課程,如果單靠以教師講授、引導為主的教學方法,也很難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學生的主體地位也無從實現,那么無論有多么科學的教學大綱、適合的教材、先進的教育技術,學生應用能力的培養和發展仍會受到限制。

筆者認為參與式教學法是解決該問題的好方法。參與式教學法是一種合作式或協作式的教學法,幾年來筆者一直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應用參與式教學法之一的“3+3互動式教學法”。這種教學方法可變學生在課堂上對知識的被動接受為主動探討,在教師與學生之間形成良性互動。具體實施方法如下:

“3+3互動式”教學法:學生和老師在課堂上分別做好三件事。其中,學生做好“發言-點評-討論”,老師做好“要點講授-糾錯-答疑”,老師提前將課堂要探討的題目、內容及要求交給學生,學生分為發言組、點評組和討論組,分別進行準備。上課后發言組先做主題發言,然后點評組點評發言,老師就發言與點評進行總結評定,糾正錯誤,解答疑難問題,并引導討論組進行討論。這種互動式教學方法,由于學生不是被動接受知識,而是主動參與發言、點評、討論,可以大大提高學生的參與意識。

這種方法實施的關鍵在于教師對參與式教學活動節奏的控制、各方觀點爭論的協調以及總結評定的歸納。尤其是總結評定,要有針對性,要在理論與實踐上的高度概括性。因此,該方法對教師專業知識的深度和廣度、對教學的控制能力以及教學現場的隨機應變能力都有較高的要求。

為了更好地實踐互動式教學理念,一個具體的做法就是教學過程中的案例教學。就是恰當運用案例教學來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是水融的關系,沒有案例的經濟法課程是很難引起學生共鳴的。但案例太多,則會擾亂課程的講解。因此,案例的運用應該恰當。

第一,教師要明確,案例雖然是經濟法課教學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案例教學始終是理論教學的輔助,不能喧賓奪主。案例法教學的目的在于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促使其積極思考,領會法律原理,學會解讀法律條文,并加以靈活運用,是為進一步學習理論知識和實踐應用服務的。過多列舉案例必然會影響教學的進程和教學的最終目的,影響整個教學計劃。

篇10

“究竟個性重要還是共性重要?什么叫共性?個性是什么?共性的基礎是什么?”在課堂上曾經就這些問題做過一些討論。在討論的基礎上,我有了以下一些認識。

共性的問題,深究起來應該是客觀性與真理性的問題,有絕對客觀的標準才能用于確定共性的問題。共性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可以找到絕對客觀的依據和絕對正確的理論(真理)。按照證偽主義的觀點,所有的理論都不是絕對正確的,都會在不斷的發展中被證偽,絕對真理不能達到,只能無限接近。而索羅斯則認為,人類對世界的認識必然存在偏差(徹底的可錯性),人所認識的不是絕對的客觀。絕對的共性意味著絕對的正確,但是由于沒有絕對客觀的基礎,絕對共性難以達到。從這一層次上說,絕對的共性并不存在。

但是現實中似乎存在很多共性的東西,比如兩人對同一類問題有著同樣的看法,兩個國家選擇同樣的社會制度,對同樣的社會問題選擇同樣的政策。這種共性可以看作是一種弱化的共性,因為它們產生的基礎并不完全是一樣的。在這里,只能說個體從各自的認識基礎(對事物的理解)出發,得到了相同的觀點。由于這種基礎根本上來說并不是客觀的,所以這里的共性只能算是巧合性的相同,意義并不是很大。但是隨著這種基礎的不斷客觀化,這種相同存在的基礎越來越牢固,越來越有意義。

一般的說,我們還是認為共性是存在的。存在的基礎是我們認為我們具有一些共有的公理性的知識,比如自然科學理論(尚未被證偽的),社會科學知識(尚未被證偽的),歷史、地理事實,道德倫理觀等。雖然這些基礎嚴格說來并不算是絕對客觀,但是在這個層次上我們似乎沒有必要追求過于苛刻的絕對客觀。過于苛刻的追求會讓我們陷入不可知論的恐慌之中。可以采用的合理的態度應該是:認為共性是存在的,盡管這種共性并非絕對真實的共性,但是要清醒認識到我們所認識的世界并非絕對符合其本身,必然存在偏差。

聯系到范式的概念,處于同一范式的群體具有某種程度的共性(對價值觀、研究方法、基本理論體系等的認可),而處于不同范式的群體共性基礎較弱,往往表現出更強的差異和沖突。

個性應該是存在于一定的共性之上的?;谧约韩@取的一定的事實(不論是不是絕對客觀的),每個人會得出自己的結論。但是也不能輕易的把一般性的差異和不同理解為個性,要注意追究這種差異產生的基礎是什么。真正的個性應該是建立在一定的共性的基礎上,這種共性最好是比較嚴格的共性(接近絕對的共性)。對一些基本的客觀事實、理論基礎有著完全一樣的認識和把握(即有相同的公理性知識),然后根據自身的認識水平,認真思考,得出的觀點和結論才可以稱為個性。

個性的表現可以從整體和個體兩個層次上來看。對于一個國家,只有深刻認識自身的客觀基礎,才可能制定出符合本國實際條件的政策措施,才能真正解決本國的問題。雖然在經濟管理、社會管理理論上存在一些共性的東西,但是只有找到自己的個性方面才是真正有用的。隨便引用他人的經驗,效仿他國的做法,最終可能帶來災難性的結果。對于個人,基于不同的基礎,在對待同一問題的時候,就會得出自己特有的結論。隨著知識積累的增加,認識水平的提高,這種特有的結論越來越有意義。比如很多學術大師,他們具有很高的學術造詣,認識水平非常高,對于一些基本的問題(低層次的),他們會有一些相同的看法,但是對一些深入的根本性的問題(高層次的),比如真理觀、人生觀,會有不同的看法,這可以看作個性的方面。個性存在于共性之上,而且共性基礎越深刻,所得到的個性越有意義。這里的個性已經沒有對與錯之分了,只有水平高低之分。這時的個性是對理論的創新和發展,是最有意義的,是最值得追求的。我們要尊重個性,在沒有深入的思考與理解時,不能輕易的否定別人的個性。

從理論研究上來看,個性存在的基礎在于理論研究的核心假設條件。核心假設條件不同,得到的結論也不同,這也是最值得我們關注的對象。理論研究最終是解決共性的問題,對理論的認可構成了共性的基礎。但是這種解決并不是確定的解決,只是相對的解決。共性是要建立在一定的理論基礎之上的,隨著理論的證偽度越高,用它作為共性的基礎就會越牢固,共性的層次越來越高,從而導致共性基礎上的個性的層次越來越高。個性如果得到越來越普遍的理解和認同,也可能最終轉化為共性。個性的層次的提高,最終推動共性層次的提高,推動整體的發展。這也許是每個個體不斷提高自己的認識水平,提高自身層次的意義所在。

我們所要做的最有意義的事也許是:首先積累知識,加深自己對世界的理解,提高自己的認識水平,這樣可以使我們掌握的信息更加接近真實(絕對客觀),這是獲得共性的一面;然后通過深入的思考,提出自己的觀點,產生自己的信念,這是獲得個性的一面。要獲得更高層次的個性,就必須不斷積累知識,深入思考,提高自己的認識水平。人們總是在不斷的思考與探索中,逐步提高自己的認識水平,然后基于自身的主觀判斷,選擇自己的真理觀。這種層次的選擇沒有絕對的對錯之分,就如同選擇了一種信仰,我們只能給與尊重。

范式的問題,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差異

庫恩從對自然科學的發展過程的理解,提出了范式的概念。他把科學的發展過程分為常規科學時期和非常規科學時期,認為只有在常規科學時期才能導致科學事業的確定性的進步,常規科學時期的特征才是衡量科學的主要特征。庫恩最大的思想高度是把科學理論聯系到歷史、社會背景。范式的概念應該是一個十分寬泛的概念,代表了一種共同的信念、價值觀,對基本理論體系和研究方法的認可,而不能將其縮小到一個具體的理論上。

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具有很大的差異,最大的差異應該是研究對象的差異。自然科學研究的是自然世界,是物,這一對象最大的特征是不受人的主觀意識的直接影響。自然世界具有獨立于人的認識的客觀運行規律,人類可以通過觀察、猜測、實驗不斷的認識這些規律,但是卻難以改變它。一旦人類掌握了這些規律,就可以對其加以利用,比如發電、發射飛船、太陽能技術、核工程技術。由于這些規律難以改變,因而按照這些規律往往得到一些確定性的結果,即:條件一定,結果一定。對于一些復雜的現象,比如粒子運動的測不準性,不確定性,混沌效應,復雜網絡等,似乎破壞了傳統的“確定性”,但我們還是可以相信,這些復雜的自然現象仍然有它自身的特有規律,只是過于復雜,一時之間難以把握。而且這些特有的規律不會因為人的參與而改變,一種確定性似乎仍然存在。

自然科學的發展往往有很強的被動性。當一種新的自然現象被人們觀察到之后,如果現有的理論難以給出令人滿意信服的解釋,就必然產生對新理論的需求,或者稱舊的理論被證偽。比如原子理論、量子理論的產生。當然也有一些主動的創造,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就有很強的主動性,理論的提出很大程度來源于自己的思考與興趣。

自然科學的發展與社會歷史條件也有一定的關系,但不是非常的直接。這種聯系在于自然科學的發展需要一定的科研條件、儀器設備、技術條件,這些是由歷史發展進程決定的。經濟利益的驅使,會帶來對技術設備進步的追求,從而導致對科學研究的需求,及政府對教育的重視。這里也存在某些個人完全處于對真理的追求而從事科學研究,不過仍然需要必要的物質和精神支持才可以延續下去。在自然科學中,范式的存在更多表現為歷史階段性,科學研究的不斷發展引起范式革命,新的范式的建立和舊范式的擯棄。同一時期的范式沖突一般僅局限在科學研究本身,與社會活動的聯系較少,表現出來時較為緩和,社會影響也較小??茖W研究的范式與社會的聯系往往在于社會對于科學的利益需求,這種需求受到歷史社會情況的影響。

對于社會科學,從根本上說,研究的對象是人類自身。研究的主體是人,客體也是人。具有一定認識能力的人對社會活動的參與,加大了人對世界認識的偏差(索羅斯的反射性概念),也改變了社會活動的本身。人本身的復雜性,導致了社會活動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因此,對社會科學的研究,對社會活動的把握,也許最需要注重的是對人本身特質的把握。人的本質特征也許是思維與心理活動在社會環境及進程過程中的波動特征。

篇11

環境經濟學科的產生與環境問題的日益嚴重并引起社會普遍關注是分不開的。自人類進入工業社會以來,在追求經濟增長的驅使下,人類對自然環境展開了大規模的前所未有的開發利用。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出于戰后重建家園的強烈愿望,一些工業化國家一味追求經濟的快速增長,表現出了空前的增長熱潮。雖然在極短的時期內,人類創造出了巨大的物質財富,但同時,在工業化、城市化的過程中,大大加劇了對耕地、淡水、森林、礦產的消耗,引發了深重的環境災難,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危害和不利影響。僅20世紀50~60年代的“公害”事件就曾使成千上萬的人直接死亡。可以說,這一時期的環境問題與農業社會時期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不僅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健康,而且嚴重削弱了自然環境系統對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支持能力,給人類未來的發展蒙上了一層陰影。這種嚴峻的環境形勢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公眾的環保意識空前高漲,環境運動在發達國家開始蓬勃發展,一大批社會有識之士也加入到宣傳環境保護的行列之中,最著名的莫過于1962年女生物學家萊切爾·卡遜(Rachel.Carson)寫的科普著作《寂靜的春天》引起的轟動。該書描繪了一幅由于農藥污染所帶來的可怕景象,驚呼人們將會永遠失去“明媚的春天”。該書的問世,對公眾的環境意識施加了重大影響,在世界范圍內引發了人類對環境與發展前景的關注。與此同時,學術界也開始對環境問題進行科學意義上的探討。從20世紀50年代起,生物學、化學、地理學等自然科學開始對環境問題進行科學探索,主要是從技術的角度提出了環境污染的嚴重后果并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解決方案,取得了比較重大的進展。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很多經濟學者開始運用現代經濟理論與經濟學分析方法對環境問題進行重新思考,探討環境與經濟的相互關系、環境問題產生的經濟根源以及解決環境問題的經濟途徑等課題。同時發現傳統經濟理論對環境問題認識的兩大失誤在于,一是低估了環境負外部性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廣泛影響。僅僅把外部性當做市場經濟運行中的一種偶然、個別的現象,而忽視了在大規模開發與利用環境資源過程中外部性是一種無處不在的普遍現象這一事實,因而產生了嚴重的環境后果。二是傳統經濟理論片面強調GNP作為衡量社會發展與進步指標的作用,而忽略了GNP增長所付出的環境代價。對環境問題的經濟分析不僅使環境研究有了一個重要的新的分析視角,同時也進一步拓展了經濟學的研究領域。在嚴峻的環境現實面前,越來越多的經濟學者開始關注環境問題,這意味著環境經濟學作為一門獨立的經濟學分支學科的客觀條件正在逐步成熟,隨著大量的有關環境經濟研究成果如各種關于環境問題的學術研討會、期刊、教科書等的迅猛增加,環境經濟學終于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形成,并且隨著環境現實的發展變化與人們對環境問題認識的不斷深化而得以迅速發展。其發展軌跡實際上沿著兩個方向同時抑或交替地向前推進,一是微觀環境經濟分析的不斷深入,二是宏觀環境經濟分析的不斷拓展。

微觀環境經濟分析主要是在新古典框架內探討環境問題的經濟根源、治理途徑以及與環境治理相關的費用效益分析方法與環境價值評估技術等內容。按照新古典經濟學的觀點,環境問題的經濟根源在于環境資源配置上的市場失靈以及政府干預產生的政府失靈。最初對市場失靈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外部性理論上。所謂外部性是指經濟活動中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或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的不一致現象,有負外部性與正外部性之分。前者是指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的情況,而后者則是指私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的情況。一般認為,環境問題主要是由于負環境外部性所致。譬如工廠向外排放廢氣對空氣造成的污染雖然損害了周圍地區居民的利益,卻往往并沒有因此而承擔相應的成本,而是將其直接轉嫁給社會。這樣一來,工廠就沒有動機減少廢氣排放,從而造成空氣的過度污染。下圖簡單描述了這一情形。圖中P代表完全競爭市場產品價格,MPC代表廠商生產的邊際私人成本,MSC代表廠商生產的邊際社會成本,由于廠商并沒有考慮污染排放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因此邊際私人成本要小于邊際社會成本。廠商按照利潤最大化原則生產時將會生產Q單位的產量,此時邊際私人成本等于邊際私人收益。但如果按照社會利益最大化原則生產,廠商只應該生產Q[*]關水平產量,此時社會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收益一致。顯然,由于廠商沒有考慮生產的負外部性,生產水平超過了社會最優生產水平,從而產生過度污染。

運用外部性理論來解釋環境惡化的原因實際上來源于庇古的思想。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經濟學》一書中就對此進行了分析,只是當初環境問題尚不突出,因此也就沒有引起太多的關注罷了。不僅如此,庇古還提出了糾正外部性的辦法——對引起外部性的活動征稅或補貼(后者適用于正外部)。庇古稅也因此成為環境經濟學家們為解決環境污染問題開出的最早的經濟藥方。看起來,外部性理論已經對環境問題進行了比較完美的分析,但很快人們就有了新的發現,這源于科斯1960年《社會成本》一書的發表。由科斯等人創立的產權理論為人們對環境問題的經濟分析提供了新的工具。按照產權理論,環境問題的根源不是由于市場缺陷而是由于環境資源產權的不明確所致。哈?。℉ardin1968)關于“公地悲劇”的研究最能說明這一點。其大意是,在中世紀英格蘭的一些農村地區,有供社區成員放牧的公地。當時做出這項制度安排的可能性原因有二。一是草地的細分存在困難,二是牲畜的食草范圍難以控制。然而,社區成員為了從公地上獲取最大利益,競相增加牲畜頭數,結果導致公地上出現過度放牧現象,進而造成公地退化,甚至毀滅的悲劇。經濟學家們以公地悲劇為例說明如果沒有排他性產權安排,必然會導致環境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因此,產權學派開出的治理環境藥方是明確環境資源的產權,然后讓市場來決定環境資源的配置。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交易成本為零,不論產權界定給誰,市場都會實現最優資源配置的效果。產權理論并不是對外部性理論的替代,而是進一步豐富了經濟學家們對環境問題的解釋。在這兩種理論的指導下,經濟學家們提出了以直接管制、征稅、排污權交易等各種途徑來解決環境問題的政策。由于環境治理必然涉及到治理成本與治理收益兩個方面,因此,費用效益分析這一基本的經濟學分析方法也自然被用來進行環境政策分析。環境經濟學家認為,環境治理的目標并不是環境質量越高越好,因為隨著環境質量的逐步改善,進一步改善環境的成本會越來越高,而相應地環境改善所帶來的效益則會越來越小,因此,從經濟效率的角度來分析,最優環境質量目標應是在環境治理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等的水平上。環境經濟學家們進一步發現,不同環境政策手段的效率與成本是不一樣的,如何以最小的成本來實現既定環境目標也是環境經濟學要研究的重要內容。與費用效益分析密切相關的是對環境資源的價值評估問題。因為環境資源本身是非市場交易產品,其價值不可能通過市場自動表現出來,也正因為如此,市場對環境資源配置才會失靈。所以,為了給環境資源“定價”,一系列環境價值評估方法如意愿調查法、旅行成本法、享樂價格法、生產函數法等也成了環境經濟學不斷探索的新領域。公共選擇學派的興起為人們探討環境問題提供了又一個新的理論武器。以198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學派重新審視了政府的性質與作用,將“經濟人”概念進一步延伸到那些以投票人或國家人身份參與政治或公共選擇的人們的行為中,即承認政府追求的也是某種特殊利益而不是全民利益,政府也有失靈的情況。公共選擇學派的這一理論同樣被環境經濟學家們應用于對環境問題的分析,指出政府失靈也是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之一。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政策沒有糾正現行環境市場價格與實際價格的偏離,二是一部分經濟政策甚至人為地扭曲了市場價格,如不適當的資源補貼價格政策。當然,指出政府失靈也并不是完全否認政府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甚至排除政府對環境問題的干預。環境經濟學家的觀點是,解決政府失靈的關鍵還是在于提高決策當局對環境問題的正確和全面理解,以及制定出可操作性強的政策措施。當然,這也有賴于經濟學家們提出更好的理論解釋和解決問題的辦法。

微觀環境經濟分析主要遵循古典傳統,從資源的角度對環境問題進行探討,使經濟學在解釋與解決環境問題上有了突破性的進展。但人們也同時開始意識到環境問題的惡化與經濟規模迅速擴大是分不開的。因此,很有必要從宏觀的角度來探索環境系統與經濟系統之間的相互關系,揭示其相互影響的內在規律,并從宏觀上提出協調環境與發展的戰略措施。這也是宏觀環境經濟分析面臨的主要任務。傳統宏觀經濟理論主要討論國民收入增長與就業問題,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主要包括經濟增長、充分就業、物價穩定與國際收支平衡。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宏觀經濟學并沒有把環境問題納入其討論范圍。但是隨著與經濟增長相伴隨的環境問題的越來越嚴重,宏觀經濟理論與環境與經濟之間的相互影響開始給予了越來越多的關注。無論是宏觀理論模型還是應用模型的研究都試圖表明宏觀經濟發展與環境是怎樣相互影響的以及環境與能源政策是怎樣影響宏觀經濟運行等問題。當然對于這些問題的宏觀分析可以應用很多不同的模型,如一些模型包含了很多描述環境方面的方程,而有些則包含很少這類方程。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教授梅多斯等人受民間國際研究機構羅馬俱樂部的委托,就當前的增長趨勢與未來人類困境關系進行研究,經過兩年多的研究,他們于1972年提交了一份名為《增長的極限》的研究報告。該報告建立了一個精心設計的以電子計算機模擬計算為基礎的世界模型。模型包括決定全球經濟增長和人類未來的五個基本因素:人口增長、糧食生產、工業發展、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并得出了“如果世界人口、工業化、污染、糧食生產以及資源消耗按現在的增長趨勢持續不變,這個星球上的經濟增長就會在今后100年內某個時候達到極限,最可能的結果是人口和工業生產能力這兩方面發生頗為突然的、無法控制的衰退或下降的可怕結論。《增長極限》的發表,在全球范圍內引起了關于人類增長前景的大討論,也標志著環境問題開始正式納入宏觀經濟理論模型的分析之中。隨著人們對增長認識的不斷深入,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思想。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對可持續發展的定義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而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的發展”。這一思想很快被納入宏觀經濟分析模型之中,使宏觀環境經濟分析有了新的發展。可持續發展戰略也促使人們開始反思傳統反映經濟福利指標GNP的合理性。一些經濟學家提出了如何建立把資源退化、環境破壞等影響因素包括在新的國民收入指標或者稱為綠色國民收入指標的問題。隨后,這一問題也開始逐步成為宏觀環境經濟分析的一部分。戴利在1991年發表的《避免不經濟的增長》一文中提出了經濟學家應該研究最優經濟規模的觀點,從新的角度探討了環境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此外,對環境問題的宏觀經濟分析也逐步擴展到國際維度,如國際貿易與環境的相互影響、全球氣候變暖的經濟分析以及全球環境問題的共同治理等問題都可以用新的宏觀經濟模型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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